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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強制拆遷律師:村委會強制拆除了房屋怎么辦?應當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從大多數的征地拆遷案件中我們發現,有的村委會經常會以“舊改居”“城中村改造”等名義要求被騰退的村民騰退房屋,但是在整個騰退過程中,村委會并沒有與村民就補償安置問題達成協議,村民也沒有拿到相應的補償,村委會便強制拆除了村民的房屋,那么此時被騰退的村民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2017年xx工程建設項目啟動,該項目經xx村,賈某某的房屋在拆除范圍之內。同年8月,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但是因賈某某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補償協議,村委會便強制拆除了賈某某的房屋,隨后賈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 但是一、二審法院認為,賈某某的訴訟請求是要求確認xx開發區管委會、鎮政府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而賈某某提供的拆除現場證據只能證明xx開發區管委會、鎮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在拆除現場,不能證明強行拆除其房屋的行為是xx管委會、鎮政府所為。最終賈某某的起訴和上訴分別被裁定駁回。 隨后,賈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最終最高人民法院糾正了一、二審裁判中的錯誤,指令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下面我們來看看針對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認為的。 1、村委會議或是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府相抵觸 針對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改造,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議決涉及村民利益的相關事項,村民也應遵照執行,但是,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在現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法律法規框架內,基于“舊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鎮建設”等實際需要,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規定前提下,通過村民自治方式決定建設項目和補償事項,并可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解決補償安置問題;但在未經協商一致情況下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即單方采取強制拆除等方式則涉嫌違法。 2、法律上并沒有規定自治組織有權實施強制搬遷和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強制搬遷合法房屋的步驟、程序和方式有具體明確的規定,但是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并沒有看到村委會等自治組織有權實施強制搬遷和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利。 一般對于合法建筑的強制拆除只能是由相關部門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誰都不可以強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而且就本案而言,雖然村委會自認系其自行實施強制拆除,但是各方對xx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主持召開拆遷動員大會,參與組織拆遷工作的事實并無異議,而且村委會在房屋被強拆后送達的《通知》也明確,拆遷系xx工程順利進行,要求賈某靶標自行拆除房屋并到村委會辦理拆遷補償手續,否則將按照法律程序依法予以強拆,所以對賈某某房屋的強制拆除,不應當認定是村委會自主實施,而應當認定系職權主體與非職權主體在市政項目征收拆遷中基于共同意思的聯絡、共同參與下實施的強制拆除。 3、村委會僅僅只是行政機關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輔助者 另外就本案而言,雖然從形式上來看是村委會實施,但是村委會等自治組織僅僅只是行政機關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輔助者,猶如其“延長之手”。 也就是說,村委會只能幫助征收方落實征收工作,而不能擅自強制拆除房屋。實踐中,如果村委會強制拆除房屋,那么賠償責任應由相關部門與村委會共同承擔,而不能只由村委會來承擔責任。 總之,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無論是什么征收項目,村委會和相關部門都沒有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利,所以實踐征收中,要是遇到村委會或是街道辦等部門強制拆除房屋,那么這是不合法的行為,被征收人應當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