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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行政機關下發的征收決定如何才能撤銷或確認違法?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中,被征收人通常能看見或是收到的文件有補償安置方案、拆遷協議、評估報告、房屋征收決定以及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補償決定等,不過限期拆除決定書和補償決定一般針對的是違法建筑和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但如果房屋不存在違法或是對補償標準沒有異議那么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收到這兩件的,也不需要對這兩文件提起訴訟,但是征收決定是必須要有的一個文件,有了征收決定,那才意味著征收工作的正式開始,那么如何才能確認行政機關下發的征收決定呢? 李先生是河南省人,其在當地有一套房屋,后來該房屋因環境綜合整治建設需要被納入征收范圍內。但是在具體征收過程中,李先生發現在征收程序及實體方面存在重大的違法。李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在多方打聽之下委托了凱諾律師代理本案。 凱諾律師在介入該案件后,第一時間前往李先生所在地走訪、調查具體情況下,并同時指導李先生向相關部門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凱諾律師通過現場調查以及向相關部門申請的材料初步判斷,此次征收確實如李先生所說一樣,征收存在重大的違法行為。 1、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未征求公眾意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后征求公眾意見既是法定程序,也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權、參與權的重要方式,但是根據現場調查和與被征收人的交談,發現此次征收并沒有按照法定程序征求老百姓意見。 2、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按照上述的法律規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也是必經的一個征收程序,可是本案中,不僅未就補償安置方案征收老百姓意見,且也沒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顯然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 3、征收補償款未專款專用、足額到位 根據征補條例中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然而本案中,不僅未足額到位,甚至連征收補償都沒有便展開征收工作,顯然與上述法律法規相違背。 在對案件進一步分析之后,針對相關部門的違法行為,凱諾律師隨即指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并且也將上述的幾個觀點向法院進行了闡述,最終經過法院的審理,判決確定相關部門作出的征收決定違法。 想必了解征地拆遷的人都知道,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開展房屋征收工作的條件、征收程序等作出的明確規定,在具體征收時,相關部門應當要按照征補條例中的規定進行,但是本案中相關部門卻未能遵守程序,并且其也沒有提交其有依法履行征收前置程序方面的證據,所以,征收決定最終被法院判決違法也是不出所料的。 事實上,審查征收決定是否違法或合法,除了以上幾點之外,征收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規劃或是計劃,是否是因公共利益也是審查征收決定的重要點。 一般情況下,征收必須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必須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如果征收項目并非是因公共利益,或是并不符合上述規劃或計劃,那征收決定也有可能是違法的。 總之,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對征收行為有異議,那么一定要在看見征收決定之后及時地啟動法律程序,一般針對征收決定、補償決定等文件提起訴訟的時間只有6個月,一旦過了起訴期限,那么被征收人的權益將很難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