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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宅基地遷律師:關于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地方法律是這樣規定的2022年因公共利益展開的征地拆遷活動會繼續進行,比如修高速公路、高鐵、地鐵的建設以及其他水利工程的建設、“合村并居”等等。但在實踐征收中,由于各種原因導致許多人對征收補償標準并不了解,就在昨天,有好幾位當事人通過我們的在線咨詢平臺詢問補償標準,其中有一位當事人說,自己家在今年年初被劃入拆遷,聽說是要修路,但是一直沒有看見拆遷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現在已經有人去地里查勘了,也不讓種東西,也不知道如何補償... 事實上,像這位當事人遇到的情況有很多,但無論是征收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都事關老百姓的合法權益,相關部門應當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及時告知與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關的一些征地信息,只有這樣,被征收人才能及時地知道補償標準是多少,才能及時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言歸正傳,那么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或是宅基地時應當要如何補償呢?下面我們就結合土地管理法及江西省發布的征收土地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來告訴大家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要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其中,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涉及到農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遵循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看到上述規定,我們可以肯定的是,被征收人有選擇貨幣補償、產權置換以及提供宅基地建房的權利,也就是被征收人可以就這三種方式任意選擇一種,但究竟怎么對被征收人補償并沒有具體的規定。 不過,近日江西省公布的《征收土地管理辦法》中對征收補償標準進行了細化,尤其是征收農村房屋的補償標準方面。 該《辦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被征收人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對其住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貨幣補償,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依法確定的原宅基地面積超過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積的,應當對超過的宅基地面積部分給予合理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規定中明確,對于超過宅基地面積的部分也要給予相應的補償。所以實踐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種理由不對這部分補償,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不過,這個只適用于江西省,其他地方需要看當地的有關規定,不過也可以借鑒一下。 另外,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宅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作出補償。該《辦法》第二十四條,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等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同地同權的要求,參照宗地地價評估的價格確定補償標準。 總之,還是要結合被征收人實際的情況來確定,具體大家可以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如果就補償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對于選擇產權置換的,按照該《辦法》中的規定,一般安置房的面積不得少于依法確定的原房屋面積,但不得超過規定的每戶最高安置面積。依法確定的原房屋面積超過戶最高安置面積的,對超出部分應當給予合理貨幣補償。戶最高安置面積標準和具體安置補償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也就是說,當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時,必須按拆一還一的原則進行,而且如果提供的安置房面積比較小,但原房屋面積比較大時,那么還需要結清這部分的差價。 另外,對于選擇安置房的被征收人,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在簽訂補償協議后,相關部門并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安置房時,那么咱被征收人可以要求他們支付額外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不過這個只針對自行解決臨時住宅的被征收人。 《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當地人民政府的責任延長過渡期的,對自行安排臨時住處的被征地農民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1.5倍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使用周轉房的被征地農民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另行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說的是,土地征收應當要給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如果在具體征收中,補償低于這一原則,那么則是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及時地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