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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違法拆遷律師:新的賠償標準已于5月1日施行!全面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經營性用房被違法拆除后有沒有停產停業損失費? 房屋被強制拆除后怎么賠償?有沒有獎勵、補貼費? 有沒有具體的賠償標準? 有沒有這方面的法律法規? 法律上又是如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 這一系列的問題,都是遇到征地拆遷的被拆遷人最為關注的,也是遇到違法強拆的被拆遷人經常咨詢的。 不過,別急,我們慢慢來說。 近兩三個月,我們注意到,與我們老百姓利益息息相關的一些新規不斷地出現在我們的眼前,只不過這些新規通常引不起大家的注意。 其中,就包括于2022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賠償司法解釋》)。 該《行政賠償司法解釋》可以說對正在經歷拆遷或是房屋已經被違法強拆的老百姓有著很大的影響。 最新的《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中,最讓人眼前一亮的是,進一步明確了違法征收土地、房屋的賠償標準以及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直接損失”的范疇。 下面我們就針對征地拆遷中房屋被違法強拆之后被征收人常問的一些法律問題,簡單地結合《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來為大家淺析一下。 首先房屋被違法拆除后賠償不得低于補償金 如果相關部門能夠依法依規地推進征遷工作,那么違法征收自然也就不存在,但在實踐中,有的征收方性子比較急躁,為了盡快達到征收的目的,通常會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后,采取一些“強制”手段,如大家常遇到的直接強拆房屋等。 按理說,征地拆遷應當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但現在有的征收卻恰恰相反,補償沒到位,先把被征收人的房屋給拆了。 房屋被拆除,那自然就會產生賠償,不能白白給拆除,可究竟怎么賠償呢?這不,在新的《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中就給出了明確的標準。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也就是說,征收中,相關部門未通過合法程序將被征收人的房屋強拆之后,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給予被征收人的賠償還不能低于通過合法征收獲得的補償。 言簡意賅地說,就是房屋被強拆后,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時,一般法院判決的賠償只能多于補償,不能低于補償,如果低于補償,那肯定是不合理的。 其次停產停業損失費,利息費、獎勵、補貼費必須賠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中只規定,違法損害公民等合法財產時,必須要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不過該規定中并沒有明確“直接損失”的范疇。 但是最新的《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中將“直接損失”的范疇予以明確。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下列損失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直接損失”:....(三)通過行政補償程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補貼等;(四)對財產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 用大白話來說呢就是,房屋被違法拆除之后,除了要給予住宅費、安置補助費、過渡費、搬遷費等賠償之外,獎勵、補貼,停產停業損失費也必須要賠償。 否則就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還有一項很重要的賠償,那就是利息。 從實踐中來看,房屋被違法拆除后,被征收人從確認強拆違法,再拿到行政賠償判書,往往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而且就算法院判決征收方賠償,賠償機關也不可能當下就能給予賠償。 也就是說,房屋被拆除后,被征收人往往幾年后才有可能拿到相應的賠償,可是現在的房價是一天一個變化,更別說隔個三四年、四五年了,所以房屋被違法拆除后這期間的利息也必須要進行賠償。 若只給其他賠償,不給利息,那則是不合理的。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判決被告限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無法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判決被告限期支付賠償金和相應的利息損失。 對于利息的計算,在相關的裁判案例中指出,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涉案房屋被拆除之日計算利息至實際賠付之日,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征地拆遷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房屋被違法拆除后法律法規也是在全面地保障著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大家如果遇到相關的法律問題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千萬別吃啞巴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