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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村委會與征收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呢? 村委會是我們大家都非常熟悉的一個群眾性自治組織,其掌握著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村民的一些要求、意見等,村委會也是第一個知道。尤其是在征地拆遷中,村委會作為一個自治組織,會經常輔佐征收方落實一些征收補償工作,比如簽訂補償協議。 但是實踐中,有個別村委會會罔顧村民意愿,違背被征收人真實意思,擅自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但這種未經被征收人同意,便簽訂補償協議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那么作為被征收人,在遇到村委會直接替自己與征收方簽訂了協議時,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村委會擅自替村民與征收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有沒有效呢? 一般情況下,與征收方可以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是被征收人或是某村、某村村民小組,且簽訂補償協議必須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同時協議還要合法,只有這樣,那么所簽協議才會有效。 也就是說,如果是村委會擅自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那么則很難表達出被征收人真實意思,因此,村委會的行為可構成《民法典》中規定的無權代理。 在此種情況下,若被征收人沒有在一個月內對村委會與征收方簽訂的補償協議進行追認,那么該協議就不會對被征收人產生影響,即該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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