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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征遷律師:遇到違法征遷怎么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應當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無論是什么性質的征收項目,無論是什么方式的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確定的上述征收原則是不能隨意更改變動的。但從實踐征收中來看,這兩條征收原則在有的征收中卻并非能真正地落實到位。 補償事宜協商不成,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限期拆除決定并強制拆除,以相關政策文件規定要求被征收人先行搬遷,騰空房屋、交出土地等情況時有發生。 不過,針對相關部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補償決定書或是對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時,廣大被征收人可不必慌張,害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四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同樣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這兩條規定很顯然地告訴了被征收人,其有權利對自己權益會產生影響的一些文件或是行為啟動法律程序,想必大家都能看得懂,看得明白。 但此時凱諾律師還要提醒大家一點,上面內容中我們提到了“法定期限”這幾字,之所以我們要單獨強調,是因為在遇上拆遷問題,想要通過法律來維護權益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啟動,也就是說,被征收人要知道違法行為之日起的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有的被征收人可能會認為,只要違法行為存在,自己何時都有權復議或是起訴,但事實并不是這樣。 所以呢,大家一定要把握好,千萬不要心存僥幸,否則一旦錯過這兩個時間,那么自己的訴求可能會無法實現,我們的權益就很難得到保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