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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違法拆遷律師:賠償新標準施行,但你要注意這一點新的賠償標準對被征收人有沒有好處? 獲得國家賠償的條件是什么? 是不是只要房屋被拆除都能獲得賠償? 簽了補償協議后,房屋被違法拆除有沒有賠償? 多年前房屋被違法拆除了,現在還能獲得賠償嗎? ... 這一系列的問題都是廣大被征收人經常詢問的,也是大家最為關注的,實踐中許多老百姓的房屋或土地會因各種拆遷項目被征收,但拆遷中出現的問題也是頗多,尤其是房屋被拆除之后的相關問題。 一般而言,房屋被拆除一般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合法拆除,而另一種則是違法拆除。 倘若房屋是被合法拆除(即司法強拆),比如當事人簽訂了補償協議,按照協議中約定的拿到了拆遷款或是安置房,但是遲遲不交出房屋,此時相關部門向法院申請后,并獲得了法院的準許,那么此時相關部門的拆除行為應不會涉及違法。 但若是當事人因補償問題未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未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等文件,或是簽訂補償協議后,并沒有得到真實意義上的安置,相關部門便為了盡快完成征遷工作便在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直接拆除了被征收房屋,那么此時其強拆行為肯定是不合法的。 獲得行政賠償的前提必須是合法權益遭到侵害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根據即將施行的新《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中的第二條規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其勞動權、相鄰權等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我們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看到,合法房屋被相關部門違法拆除后,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申請行政賠償的。 同時,該條法律規定也告訴我們,獲得行政賠償的前提條件必須是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了一定的侵害,若相關部門是保障了當事人的相關權益,對被征收人進行了全面的補償安置,那么相關部門的拆除行為便不侵害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征收人便不可能獲得賠償。 不過,即將施行的新《行政賠償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來說還是很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就個人而言,該《行政賠償司法解釋》對合法權益遭到侵害的被征收人來說只有好處。 首先是新的《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中進一步地明確了賠償標準。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言簡意賅地說就是,房屋一旦被相關部門違法拆除,那么被征收人獲得的行政賠償原則上來說要高于通過正常征收獲得的補償,而不能低于征收補償,否則就無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