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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違建的律師:違法建筑怎么才能變成合法建筑且不被拆除?在實踐生活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違法建筑,比如有的未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的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的未向相關部門申請,有的未按照建設規劃許可證中規定的進行,有的是改變了審批用途等等。 這些違法建筑一旦被相關部門發現或是被舉報,查處,那么其結局都是比較慘的,比如房屋可能會被無償拆除,又比如被無償沒收等。 所以,許多當事人為了房屋不被拆除,自己的權益不被流失,通常會咨詢律師這樣的一個問題,就是違法建筑怎么才能變成合法建筑不被拆除?有的還會問到,是不是違法建筑兩年內沒有被發現,被查處就能變成合法建筑,且不會被拆除? 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且被拆除時還不予補償,想必無論是誰都會非常地難受,所以,就個人而言,特別能理解當事人這種復雜的心情,也特別同情他們的遭遇。 但凱諾律師在這里也不得不告訴大家,對于違法建筑,只要它存在違法的事實,那么幾乎是不可能變成合法建筑的,而且就算違法建筑已經超過了兩年,且沒有被發現,就如我們前面所說的一樣,只要它存在違法的事實,違法建筑一直存在,那么違法行為也就一直處于持續狀態,所以,對于兩年后仍未發現,被查處的違法建筑,同樣也不可能變成合法建長,同樣也面臨著被拆除的局面。 至于為什么有的老百姓會說兩年內未被發現且未被查處的違法建筑就會變成合法建筑,個人認為,他們一定是看到了《行政處罰法》中的相關規定。 因為《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是,凱諾律師要告訴大家的是,對于兩年內未被發現,未被查處的違法建筑,兩年后就可以變成合法建筑的這一種說法,完全就是對法律規定的錯誤理解。雖然這話對違法建設者可能比較的殘忍,但這也是事實。 我們大家可以換個角度去試想一下,如果大家都未向相關部門辦理建房審批,都是直接占用耕地進行建設,然后等著兩年后再變成合法建筑,那么這個社會肯定不會像現在這樣和諧美好了,可能會嚴重缺乏土地,沒有了土地那么我們又吃什么? 所以,國家現在嚴格控制土地,保護耕地其實就是想把飯碗牢牢地端在自己手里。 而且主要的一點是,老百姓只看到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的第一款,并未注意到第二款“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的規定。 該規定的意思是說,只要違法行為一直處在連續和繼續的狀態,只要被相關部門發現或是被舉報,那么相關部門就可以隨時按照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程序來拆除違法建筑。而且這在司法實踐中也有相關的判例。 (2018)蘇06行終266號判決書中指出,違法建設行為雖然已經實施完畢,但該行為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仍然處于繼續狀態,只要該建筑未被拆除或依法采取改正措施,該影響就始終存在,故應認定為未超過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否則,如果對此類違法建設情形適用兩年的追究時效,那么,本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筑,就可能因其在建設完畢兩年內未被查處,而成為合法建筑,這顯然違背行政處罰法關于追究時效規定的本意,也必將導致城鄉規劃管理的混亂或虛無。 因此,無論是什么建筑,只要未辦理審批手續,未按照規定進行建設,那么都不可能變成合法建筑,都有可能被隨時拆除,沒有兩年內未被發現還能變成合法建筑的說法。 而且對于一些近年來違法違規擅自占用農用地,甚至是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的一些房屋,不僅房屋會被拆除,而且還有可能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面臨更嚴肅的處罰。 所以,凱諾律師還是要告誡大家,千萬不要心存僥幸,違法違規占用土地進行建設,否則只會對自己不利。不過,對于違法建筑的拆除也并非是想拆就能拆的,雖然有權拆除違法建筑的部門可以隨時拆除違建,但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否則拆除行為違法,當事人有權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