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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牢記一句話!合法建筑,得向法院申請法院,違法建筑,行政強制在實踐中,合法建筑的強拆和違法建筑的強拆是有所不同的,合法建筑的強拆一般只能是在法院準許的情況下進行,也就是由法院來裁定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無權直接強拆(一般而言,合法建筑的強拆,通常只發生在征地拆遷領域中)。 而對于違法建筑的強拆,有權機關是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拆除的,即行政強拆,不過如果是沒有權限的機關,或是違法用地而建的一些房屋,則仍然需要向法院申請,不能直接拆除。 在征地拆遷中,倘若行政機關在未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盡快拿到土地,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便直接拆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或是強行占用了農民的耕地、宅基地,清除了地上附著物,那么則是違法的。 那未簽訂補償協議時正確的做法是什么呢?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1條規定,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述內容想必大家都能看明白,用大白話來說就是,對于一些因補償不合理而遲遲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人,征收方只能先做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或是征收補償決定,對于被征收人仍然沒有在期限內搬遷,也沒有提起相應法律程序的,征收方也只能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能直接拆除房屋,否則拆除行為違法。 不過,實踐中,有一些征收方的性子比較急,在發布征收決定,或是作出補償決定之后便立即開始拆房,還有的則是在當事人針對補償決定或是征收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過程中,相關部門就把房屋給強拆了,尤其是在農村,許多被征地農民壓根就沒有收到過或是看見過任何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耕地上的設施、設備、附著物(果樹、青苗等)便被相關部門強制清除干凈,這些很明顯都是不合法的。 所以,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中一旦遇到違法強拆,逼遷,或是其他違法行為,我們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來確認他們的強拆行為違法,并就因強拆給自己造成的一切損失申請國家賠償,這是法律賦予我們被征收人的權利,大家一定要積極地運用起來。 對于違法建筑的拆除,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向法院申請的,倘若當事人未按照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的,那么,有權機關則是可以按法定程序拆除的。 《城鄉規劃法》第64條、第65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對于違法建筑具體的拆除程序,我們之前說過很多次,這里就不再重復說了。不過需要大家注意的一點是,對于違法占用土地而建設的建筑,一般則需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無權直接拆除,這點我們在最前面也提到了。 《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如果相關部門把違法占用土地而修建的一些建筑擅自拆除,那么則是不合法的,當事人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或是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