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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拆遷中,拆遷方常有的幾種行為,你知道嗎?尤其是最后兩種房屋拆遷開始之前,也就是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拆遷方與被拆遷人就補償事宜先進行協商,但是一般情況下,雙方會很難在短時間內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補償協議。所以,在補償事宜協商無果之后,許多征收方可能會為了加快拆遷進程,降低拆遷成本,常常會采取一些方式方法,盡快讓被拆遷人接受拆遷補償標準,完成拆遷工作。 那么,拆遷方會經常采取哪些方法來促進拆遷工作呢?下面凱諾律師根據實踐經驗整理出了以下幾種,希望大家能夠引起重視,及時地阻斷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保障自己獲得合理的拆遷補償 1、假裝素人、悄悄視察、探訪民意 在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未就補償事項協商成功時,有的拆遷方可能會為了盡快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完成拆遷,會假裝成素人,對被拆遷范圍內的情況悄悄視察,了解被拆遷人的情況,打探被拆遷人的意愿,然后針對個別未簽訂補償協議的人,拿出針對性的方案,試圖讓其簽訂補償協議。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中,對任何事,任何人、任何文件都要提高警惕,引起重視,尤其是那些試圖討好你的陌生人,很有可能就是拆遷辦扮演的,因此,要是他們以各種理由擅自闖入家中,對你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等,一定要撥打110報警,避免他們的行為傷害到自己。 2、拆遷方隨意停止發放補償款 在實踐過程中,有的拆遷方還會無緣無故地暫停發放剩余的拆遷補償,促進征收拆遷工作,這對于已經簽訂補償協議的被拆遷人來說則是很不公平的。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拆遷方為了盡快完成拆遷工作,對已經簽訂補償協議的人停止發放補償款,或是遲遲不發放補償款,那么被拆遷人可以直接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拆遷方繼續履行補償協議。 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規定,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3、對未簽訂協議的被拆遷人斷水、斷電、強拆 除此以外,征收方還會采取一些比較暴力的方式方法來促進拆遷,比如拆遷中拆遷方慣用的手段有斷水、斷電,直接強拆村民房屋等,但這些行為都是不合法的,都是侵害廣大被拆遷人權益的行為,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所以廣大被拆遷人在征地拆遷中,如果遇到這些違法征收行為時,不要忍氣吞聲,應立即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手中的水電氣暖繳費憑據,強拆房屋時的現場照片、錄像,被拆遷房屋未被強拆之前的照片及強拆后的照片等,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向地方相關部門申請違法查處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他們的行為違法或是撤銷相關的文件通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4、以拆違、拆危促進拆遷 另外,在征地拆遷中以拆違促拆遷,以拆危促拆遷也是拆遷方常用的方法,想必遇到過征地拆遷的廣大被拆遷人都深有體會。但是,對于這兩種拆遷方式,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同時也需要明白,是不是違法建筑,房屋屬不屬于危房,相關部門口頭認定或是鑒定都是不合法的,必須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而且,對于危房的鑒定也只能是房屋所有權人或是房屋使用人才可以申請鑒定,其他人無權對危房申請鑒定,至于違法建筑,也并不是所有的未辦理審批手續或是相關規劃許可證的房屋都是“違建”。 如果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無證房屋是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或是房屋具有信賴利益,那么都不宜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且拆除不予補償。 總之,凱諾律師要提醒廣大被拆遷人的是,如果遇到拆遷方直接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或是危房,那么在保持冷靜的同時,要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在必要時可直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千萬不要吃悶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