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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廠房拆遷律師:行政機關違約不履行協議要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因公共利益的目的在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應當要及時地履行協議義務,如果行政機關未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履行協議,那么即可構成違約,也就是要承擔違約責任。 通常這個違約責任有的會在拆遷協議中有明確,比如在違約責任這一項中約定具體的違約金或者定金等,但是有的沒有。對于協議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的,也不排除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機關的違約責任判決金錢賠償。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時,拆遷協議內容中除了要有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的補償方式、支付補償款、交付安置房期限、過渡期限、過渡方式、安置房位置、面積、朝向等事項外,還要有違約責任,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所以,最好還是將違約條件(比如具體的違約金)都清清楚楚寫在拆遷協議中,這樣可以有效督促拆遷方按時履行自己的義務。 另外,額外提醒廣大被拆遷人一句話,千萬不要簽空白協議,即協議中什么事項都沒有寫明,只是用空格來代替所協商的補償標準,這樣的協議對被拆遷人極為不利,所以遇到這樣的情況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