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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體土地征收:如果因集體公共建設,那村委會是否可以截留補償款呢?雖然在一般情況下,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款是不合法的,但如果確實需要用一筆資金用于村集體公共建設或其他公益用途的話,那也不是不可以,只不過必須是要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 一般而言,在征地拆遷中,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土地的補償、地上附著物和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等。而若村委會確實需要一筆資金用于建設或其他公益用途的話,那么地上附著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費就不在能截留的范圍內了,一旦擅自截留那么就觸犯了法律。 因此,從這我們可以看出,村委會能截留的也只有土地的補償費。那么村委會就土地費村委會能截留多少呢?是不是可以全部截留? 其實并不是的。 對于具體能截留多少,每個地方都有著不同的規定。比如《甘肅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管理辦法》中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調整土地的,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個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金,其余土地補償費留作集體發展基金。 陜西省土地補償分配辦法中規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剩余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中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調整承包地給被征地農民,也沒有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安置的,必須將不少于75%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意見》中指出,已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村委會不是說不可以截留征地補償款,但必須要遵照法律規定的比例進行,若利用職權擅自截留土地補償款,那么則構成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此時,被征收人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或是向有關部門申請查處,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