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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農村拆遷律師:農村拆遷中,有這種情況,可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進行我們都知道,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征收是有著很大區別的,不僅依據的法律法規不一樣,征收程序也不一樣,而且最主要的是征收補償標準也有著天壤之別。雖然這兩年農村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土地價值也越來越高,尤其是宅基地價值,但是與國有土地價值相比還是差了不少。 所以,許多被征地農民總是在一些平臺上咨詢,在征收集體土地時,能不能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自己進行補償安置。那么,農村拆遷時,究竟能不能參照國有征收補償標準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呢?在說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集體土地征收與國有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都是什么?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想必大家都知道,集體土地征收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我們再來看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我們從上述的內容中其實已經看得很清楚了,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完全不一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比如拆遷當時周邊的房價是每平米1萬,那么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也不應低于這個價。 但集體土地征收就不一樣的,集體土地征收原則就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法律上并沒有具體的補償標準,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不過,如果拆遷后,其生活水平還不如拆遷之前的生活水平,那補償肯定是不合理的。所以,大家在拆遷過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讓自己越拆越窮。 當然上面的內容,也讓我們知道,集體土地征收一般情況下只能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安置,進行征收,而不能直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實施征收或是補償。 不過需要廣大被征收人注意的是,這并不是說凡是征收集體土地就只能按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如果有以下情況,那么在征收集體土地時則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 就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的,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的區域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那么土地權利人請求按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那也就是說,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如果沒有同時對被征收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補償,幾年后,原坐落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區域已經被納入了城市規劃區,那么此時再對該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時,則是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補償的。 另外,相關部門怠于履行補償安置義務時,此后房屋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內,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不過最后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不管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一旦發現補償不合理,征收方未按法定程序進行,強行斷水、斷電,逼迫自己搬遷等,那么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