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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從哪幾個方面來審查征收補償是否合理?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土地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時,那么相關部門通常會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將征收補償標準等事項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告。可以說,只要有征地拆遷,那么老百姓關心的第一件大事就是拆遷補償是多少,但是看到征收補償標準后,絕大多數被征收人根本就不知道這樣的補償標準是否合理?是否能夠保障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 我們都知道,征地拆遷直接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在看到拆遷公告后,若不對補償標準進行審查,而是直接與征收方簽訂了補償協議,那么日后一旦發現補償不合理,補償比別人的低,想要再維護權益就會變得十分地困難。所以,大家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一定要對補償標準進行審查。那么,補償是否合理應該如何審查呢? 1、看有沒有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 在征地拆遷中,拆遷公告及補償安置方案等是需要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告的,時間至少是30天。如果廣大被征收人并沒有在所在的村小組、公告欄中看見相關的征地信息,補償標準只是通過村委會的口頭形式得知,那么很顯然就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況,且補償標準的合理性自然也就有待商榷了。 2、 補償與市場價格是否有較大的相差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房屋拆遷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征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準補償,被征地拆遷農戶所得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能夠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因此實踐中,如果征收補償遠遠比市場價格要低,尤其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比如周邊房價已經上萬一平,但是補償卻是減半,那么該補償標準就有可能不合理。此時,建議被征收人不要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 3、 看評估機構是否是協商選定 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被征收人是有權參與到房屋評估環節當中的,比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就明確規定: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協商成,可以通過搖號、抽簽、少數服從多數等方式來確定評估機構。 因此實踐中,如果評估機構未經過被征收人同意,直接是由征收方決定的,那么該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的合法性自然也就有可能不合法。 也就是說,當評估報告不合法時,那評估報告中的補償數額自然也就不合理、不合法。 4、看征收是否做到了先補償、后搬遷 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先補償、后搬遷都是征收過程中相關部門必須要遵循的征收原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如果在征收中,相關部門是先要求被征收人先搬遷,然后再進行補償或是簽完協議,補償還沒落實,便強制拆除房屋的話,那很明顯是不合法的行為。既然征收程序都不合法,那么補償方案或是補償標準同樣也就有可能不合法、不合理。此時被征收人就可以針對征收方的違法行為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 看補償標準是否低于現有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如果征收之后,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還不如從前的生活水平,那可想而知,拆遷補償肯定是不合理的。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大家一定要從各個方面對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進行審查,一旦發現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那么在公告期內就需要提出自己的意見,申請聽證,千萬不要在拆遷中吃啞巴虧。如果自己看不懂,或是相關部門根本就沒有公開補償安置方案,那么建議盡早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