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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什么是危房?如何對危房進行認定?在征地拆遷中,有的征收方為了盡快實現征收的目的,或是為了低成本征收,通常就會把一些無證房屋或是手續不齊全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把一些土坯房等鑒定成“危房”,有的甚至是在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議不成的情況下,將沒有安全隱患的房屋也直接給認定成“危房”。 那么,被征收人的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筑”或者說是不是“危房”是相關部門可以口頭上認定的嗎?在征地拆遷中,是可以不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危險房屋,即危房,進行補償或是少補償嗎?危險房屋應當要如何認定?認定的標準又是什么?下面我們就結合凱諾律師的辦案經驗來為大家淺析一下 危房的含義 什么是危險房屋呢?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中的規定,所謂的危險房屋就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簡單點來說就是房屋會對咱老百姓的人身安全產生威脅,已經無法再居住人了,這樣的房屋即“危房”。 危房認定也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不過,凱諾律師首先要告訴大家的是,不管是“違法建筑”的認定還是“危房”的認定都不能只是在口頭上說說,更不能隨隨便便地就進行認定,必須要結合房屋實際情況,入戶查勘、調查等。如果只是相關部門口頭上將被征收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或是危房了,鑒定機構也沒有調查,現場查勘等,那么則是不合法的,違反了法定程序。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中的規定,危房鑒定必須要遵循以下程序:(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鑒定文書。 因此,在危房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倘若沒有按照上述程序進行,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反映,或是咨詢專業律師,及時止損。 除此以外,凱諾律師在這里還需要提醒大家一點的是,“危房”的鑒定不同于“違法建筑”的認定。申請危房的鑒定主體一般只能是房屋所有權人或是房屋使用人,相關部門無權申請危房鑒定,法律上也沒有賦予相關部門有申請危房鑒定的權利。所以說,實踐中,如果是相關部門委托鑒定機構對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鑒定,那么則是不合法的。 根據我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鑒定機構接到鑒定申請后,應及時進行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