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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團:突然要拆遷,啥也沒準備?在簽補償協議前一定要注意這幾個問題在集體土地征收及國有土地征收中,當雙方就補償事宜協商好之后,一般是需要簽訂一份補償安置協議的,協議一簽訂,以后的征收工作中,如果征收方能按照將補償款、安置房交付到被征收人手中,那基本上就與被征收人沒多大關系了。 需要注意的是,在補償安置未真正落實之前,廣大被征收人最好不要掉以輕心,一定要有居安思危、未雨綢繆的心理準備,該收集證據的時候還是要收集證據。 不過,說到簽訂補償協議,很多細心的被征收人早在知道要拆遷時,便已經開始了解征地拆遷中常常會出現的一些問題了,比如如何簽訂補償協議才會對自己更有利益,簽訂補償協議時要注意哪些問題等。但是,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仍然有一些被征收人在拆遷方找上門來簽訂補償協議時才知道自家也在拆遷范圍內,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被征收人怎么簽訂補償協議才不會吃虧呢? 首先,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不管被征收人在拆遷之前是否有了解與征地拆遷相關的一些法律知識,或者是說已經拆遷了一次,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都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征收方有沒有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等文件 不管是土地管理法、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都明確規定,必須要在被征收區域內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拆遷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征求老百姓的意見。如果征收方未主動把這些文件公開的話,那說明不僅征收存在程序上的違法,而且還同時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等其他合法權益。 因此,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弄清楚征收目的是什么,補償標準是什么,看看征收方有沒有以書面的形式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如果沒有這些文件,征收方也沒有告知大家具體的征收信息,就找上門讓你簽訂補償協議,盡快搬遷等,那么在不知道補償標準的情況下,建議廣大被征收人最好是不要簽,也不要搬。 2、是否遵循了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我們都知道,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先補償、后搬遷是鐵打的征收原則,在什么情況下都不能違背。但是實踐中,有的征收方卻是先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然后再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這其實是很不合法的。如果在未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就先拆除了房屋,然后再找被征收人協商補償,簽訂協議,那么這對被征收人來說是很不利的。 所以,如果征收方在違背了“先補償、后搬遷”這一原則的情況下,上門找自己簽訂補償協議,那么大家最好是不要簽訂,然后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補償標準是否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征收集體土地的,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要公平、合理,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因此實踐中,如果補償低于上述兩個原則,那么對于征收方拿來的拆遷協議同樣也不要簽,一旦簽訂,日后想要反悔,重新簽訂,想要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就會變得難上加難。 4、補償協議內容是否明確、完整,主體是否合法 在征收程序上,如果征收方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進行,征收程序合法,那么接下來被征收人就需要格外地注意簽訂補償協議環節。 (1)協議內容是否完整。一般一份合法的協議需要有被征收房屋具體的情況,被征收土地的具體情況以及具體的補償方式、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的過渡方式、具體的過渡費、支付補償款期限、交付安置房期限、具體的違約責任及條件等等。 如果補償安置協議中的具體內容都以空格的形式代替,那說明一定存在貓膩,對于這樣的空白協議以及協議內容都不明確,不完整的協議,大家一定不要簽,否則會對自己極為不利。 (2)簽約主體是否合法。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體都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以,按理說,與我們簽訂補償協議的人也應當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政機關委托的其他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必須要有書面的授權委托書。 倘若村委會代替行政機關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或是村委會替被征收人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在沒有書面委托書的情況下,那么前者肯定是不合法的,對于后者,如果被征收人沒有在事后追認或是同意,那么原則上來說則是無效的。 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當然了,如果村委會有書面的委托書,或是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得到了被征收人的認可,那么原則上來說是,該補償協議則是有效的。 總之呢,凱諾律師要說的是,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一定要弄清楚上述幾點,在補償協議內容不完整,相關事項沒有明確在協議里,簽訂主體又不合法時,一定不要簽,避免自己在拆遷中吃大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