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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房屋突然遭違法拆遷,但征收方就是不承認?那也要承擔這個責任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都事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按理說,征收方應當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程序進行。 就算與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就補償事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協議,那么也應當要先保障被征收人的相關權利,不能任性地直接拆除老百姓房屋,這種行為無論對誰來說都是很不利的,不僅侵害了被征收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損害了相關部門的公信力。 但實踐中,有的征收方卻偏偏不遵守法律規定,違背“先補償、后搬遷”的征收原則,在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未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為按時完成征收工作,趁被征收人不在家或是半夜偷偷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一般情況下,如果征收方背地里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話,那么被征收人不僅不知道是誰拆除的房屋,而且也無法收集到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那么,倘若事后征收方不承認是自己拆除的房屋,被征收人手里又沒有相關證據來證明是征收方強制拆除房屋的話,那么被征收人要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征收方未保障被征收人權益,未向人民法院申請,便強制拆除老百姓房屋的行為必然是不合法的。 現在的合法強拆,只有“司法強拆”這一種。雙方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話,征收方要想盡快拿到土地,就需要根據征補條例中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否則拆除行為即違法。 不知道是誰強拆,無人認領強拆的法院會推定強拆主體 房屋被強拆后,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但從司法實踐中來看,在庭審中,相關部門通常都會不承認是自己強拆的,有的還會把鍋甩給村委會等。那么,如果相關部門不承認或是無人認領強拆行為時,相關部門就真的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嗎?就真的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了嗎? 當然不是的。房屋被違法拆除后,如果是因為征收方的行為導致被征收人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行政行為違法時,那么一般情況下,法院會結合強拆行為的產生背及目的性等情況,確定具有優勢舉證能力的相關部門承擔證明房屋被拆除與其無關的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征地拆遷案件中,就算被征收人提供的證據不成立,那么相關部門的舉證責任也會因此而免除,相關部門仍然需要舉證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如果相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自己的強制拆除行為是合法的,或是相關部門不舉證,拒絕舉證等,那就視為沒有證據,法院就會推定是相關部門強制拆除的房屋。 事實上,在實踐中強拆行為無人認領,無人承認的情況有很多,但如果征收方在強制拆除房屋之前既沒有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送達限期拆除決定,也沒有告知被征收人到現場,被征收人不知道是誰強制拆除房屋的情況下,被征收人可以考慮發布征收公告、拆遷公告的行政機關,也可以考慮拆遷公告等文件中確定的行政機關,可能是實施強制拆除的主體。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表達的是,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一定要有收集證據的意識,提前對被征收房屋里里外外進行拍照、錄像,保存好一些收據憑證,因為保不齊哪天征收方就會冷不丁地將房屋強制拆除,一旦房屋被強制拆除,那對被征收人來說其實是很不利的。 當然了,就算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也一定要保持冷靜,并對強制拆除后的現場進行拍照,錄像,撥打110報警,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