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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搬遷后,為什么補償安置一直無望?遇到這種情況要怎么辦?房屋拆遷過程中,雙方就補償安置事宜協商成功后,一般都會簽訂補償協議,并且雙方均需要按照拆遷協議中約定的完成各自的協議義務。如征收方需要按時支付被征收人補償款,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交出房屋或土地。 可是實踐中卻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就是有的征收方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答應的挺好的,并且也在拆遷協議中寫明了落實補償安置的時間,但就是不信守承諾,不遵守協議約定違約,甚至是毀約等。 我們都知道,無論是土地征收還是房屋拆遷,都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征收方在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均應當要及時支付各項補償費用,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權等。 《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土地征收要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對此也做了詳細的規定,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雖然說《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土地管理法》中并沒有給出具體的支付補償款時間,但是“及時”兩字不能只是冷冷地躺在字面上。 不過,自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施行后,不少地區又依據上述兩部法律法規就土地征收程序、宅基地等方面進行了細化,而且還明確了具體支付補償款的時間。 比如《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中就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個月內,對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將征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到位。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規定,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應當在土地征收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 《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請征收土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看到,一般情況下,如果雙方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那么征收方必須要在發布正式土地征收公告之后的三個月內或是十五個工作日內,三十日內,對已經簽訂的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安置。需要注意一下,支付征地補償款的時間需要看地方具體的規定,每個地方規定的時間都是不一樣的,但不管時間是多久,只要征收方未按法律法規或是補償協議中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補償款,支付過渡費或是交付安置房的,那么其行為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實踐中,如果有征收方未如約履行補償協議,或是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各項補償費用,拆遷補償遲遲沒有希望時,那么被征收人應當如何做呢? 首先凱諾律師要告訴大家的是,征地拆遷需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進行。這條規定的真正目的在于,必須要先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權,拆遷利益權,在補償安置未真正落實到位之前,如果被征收人還未搬遷,那么建議被征收人先不要急著從被征收房屋內搬出去,更不要把房屋產權證提前交給征收方。 也就是說,就算此時已經簽訂了協議,但只要沒有拿到補償,還未給被征收人提供過渡安置房、支付過渡費,其他被征收人享有的補償安置利益,被征收人就有權拒絕交出土地、房屋,就有權拒絕從被征收房屋內搬出。 不過,被征收人拒絕搬遷,交出土地之后,千萬不要什么都不做,可以先對被征收房屋里里外外進行拍照、錄像,保存好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收集一些對自己有益的材料證據等,然后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們履行補償安置職責。 這里之所以告訴大家要盡快咨詢專業律師,提起訴,是因為有的征收方會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拒絕搬遷,拒絕交出房屋土地時,會組織工作人員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強拆,房屋一旦被強拆,雖然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相對于來說也會給我們維護權益帶來一定的困難。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說的是,不管征收方是因何原因未按照協議約定,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支付補償款,但只要其沒有保障被征收人補償安置利益,那么其的行為就已經侵害到了我們被征收人的權益,所以,不管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后,有沒有如約搬遷,從被征收房屋內搬出去,只要補償未到位,我們都必須要及時地啟動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