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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征收律師:新法施行后,補償安置方案發生了哪些變化?集體土地征收一直以來都備受大家的關注,尤其是補償方面,但是由于被征收人對法律這方面有所欠缺,所以,侵害被征地農民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為此,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的權益不被侵害,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征收補償程序作出重大的調整,不僅增加了征收土地預公告等制度,明確了補償安置方案異議聽證程序(將補償安置方案、簽訂補償協議等前置到申請征地前),還明確了市、縣級政府是補償安置及申請強制執行的義務主體。 其中,補償安置方案是廣大被征收人最為熟悉的一份文件,可是在新法施行之前,許多被征收人在看到補償安置方案后通常都不知道該文件中的內容是否合法、是否合理,甚至是不知道對補償方案不滿意時該如何救濟,這樣一來自然就會導致許多被征收人錯過維護合法權益的時機。 但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施行后,補償安置方案及其異議救濟途徑都發生了一些變化。那么,新法施行后,補償安置方案及救濟途徑都發生了哪些變化呢?如何審查補償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就針對這一問題進行解析,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一下 首先補償安置方案不再區分擬定主體等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在文件中指出,新法對補償安置方案不再區分擬定主體、批準主體、公告主體和實施主體,而是明確由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擬定,并由其公告、組織聽證、確定方案,之后再組織實施。 補償方案的制定依據的是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土地現狀調查結果 一般情況下,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依據的是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和土地現狀調查。《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而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必須要有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及時限等事項。 對補償方案有異議可反映,可申請聽證 如果廣大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可以按照補償安置方案中規定的時間,以書面的形式向當地的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進行反饋。 自新法施行后,發布補償安置方案時必須要載明異議反饋渠道,這樣一來,就進一步解決了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滿意而不知向誰反映的問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不過,如果絕大多數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合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要組織聽證。 對此,凱諾律師再次提醒大家,廣大被征收人如果對補償方案有異議,一定要及時地在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時間內提出書面聽證申請或是書面的意見,如果逾期沒有提出,那么就有可能會被認為是放棄聽證或是視作無意見,并依據該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