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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體土地征收律師:土地征收中,收到這個決定一定要引起重視!可從這六點審查合法性在集體土地征收中,不知大家有沒有發現,一旦征收方在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未協商一致,未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征收方為了盡快實現征收目的,讓被征收人交出土地,通常會采取各種辦法,比如對被征收房屋斷水、斷電,對被征收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等。 實踐中,許多被征收人不管是遇到斷水、斷電,還是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時,通常就會慌亂無措,不知道該怎么辦,有的甚至不堪其擾,不堪壓力,會乖乖地交出土地,完成搬遷。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補償未到位,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下,交出地會讓自己的利益有所損失,對被征收人來說其實是很不利的。那么,當被征收人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時應當要怎么辦呢? 一、首先審查責令交地的合法性 那么可從哪幾個方面著手審查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否合法呢? 1、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是否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 從上述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主體只能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果您收到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由村委會、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所作出的,那么作出主體自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該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自然也就不合法。 2、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是針對誰作出的 除了要審查作出責令交地主體是否合法之外,責令交地決定是針對誰作出的,也是審查該責令交地是否合法的重要點。《土地管理法》中規定,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從上述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相關部門只能針對法律上規定的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作出,如果是其他人自然也就不合法。 3、作出程序是否正確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在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不成,未在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首先需要對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如果沒有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便直接對被征收人作出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那么,倘若征地補償各項費用未真正落實,那么作出責令交地決定的程序就存在不合法性。 4、有沒有履行催告義務 一般情況下,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如果被征收人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啟動法律程序,也沒有交出土地的話,那么相關部門需要向被征收人送達催告書,如果征收方沒有向被征收人送達,那說明強制拆除或是占用土地的行為同樣也是不合法的。 5、審查作出責令交地決定書時有沒有滿足必要條件 結合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時,征收土地應當已經獲得了批準,且被征收人也已經實實在在地獲得了補償安置利益,可被征收人就是不交出土地,那么相關部門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倘若相關部門并沒有獲得征收土地的批準,且補償安置利益也沒有足額到位的話,那么該責令交地決定的合法性就有待商榷了。 6、作出責令交地時有沒有告知被征收人陳述、申辯等權利 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時必須要保障被征收人陳述權、申辯權等,如果相關部門未聽取被征收人的陳述和申辯,那么就侵犯了被征收人享有的權利,此時作出該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可能也不合法。 二、及時咨詢專業律師 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后,一旦發現該責令交地有上面六種情況中的某一種,或是被征收人不知道如何審查該決定書的合法性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千萬不要一味地拖延,因為,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如果被征收人對該文件置之不理,那么房屋基本上就會被相關部門強制拆除,或是地上附著物被強制清除等。 所以,凱諾律師建議大家,在收到責令交地后,一定要及時地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該決定,保住房子,避免因自己的大意,造成重大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