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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嚴禁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宅基地可以自愿有償退出!
宅基地是我們農村村民用來建設住宅用的集體建設用地,但自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宅基地管理這塊是越來越嚴格,相關部門以及地方專門針對宅基地這塊發布了一系列的政策規定文件,針對宅基地方面的問題也做出過很多次答復及解釋。 近日,農業農村部又發布了《關于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2954號(農業水利類245號)提案答復摘要》,就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有償使用宅基地等問題再次進行了解析,下面凱諾律師就帶大家來看一下該答復摘要中是如何說的 首先,該《答復摘要》總共有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關于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償退出;第二部分是關于有償使用宅基地;第三分部是關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我們就主要來說一下前面兩個部分 關于第一部分宅基地依法有償自愿退出,該《答復摘要》中說,《土地管理法》 規定,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也將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機制作為重要內容。 不過,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宅基地有償退出必須是要因地制宜,不能強迫進行落戶農民交出宅基地,或是直接收回進城落戶村民的宅基地,而且該《答復摘要》中也明確指出,宅基地涉及農民的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穩定,所以應當因地制宜推進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 事實上,2020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就通過了《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2020年9月以來,全國已經有104個縣(市、區)和3個地級市啟動了新一輪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 該《方案》中就明確強調,堅決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這三條底線。對農村閑置的宅基地,按照集體主導、群眾自愿、退出補償的原則,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按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建則建的要求,進行土地綜合整治。 總之,凱諾律師要說的是,宅基地有償自愿退出,應當要因地制宜,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否則就有可能會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實踐中,如果有村民遇到村委會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強迫自己退出宅基地,那么村民可以先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反映。 關于第二部分宅基地有償使用,我們可以肯定的是,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宅基地是屬于農民集體成員集體所有,農戶依法擁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本村集體內進行轉讓,但是嚴禁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本村集體內進行轉讓,但是轉讓時必須要經過村集體的同意才行,不能私下直接轉讓,而且城鎮居民也不能去農村購買宅基地,這在許多政策文件中都有著明確的規定。 比如在北京市政府出臺的《關于落實戶有所居加強農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中就強調,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嚴禁社會資本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租賃、盤活利用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或變相買賣宅基地。 換句話說就是,城市居民不能去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村村民不能向城市居民擅自出售宅基地上的房屋,就算私下完成交易,城市居民購買了宅基地,其也得不到批準在宅基地上建住宅。 《答復摘要》中明確指出,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不過,并不是所有的城鎮居民都不可以擁有宅基地,如果是城鎮居民子女,則是可以通過依法繼承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即擁有城鎮戶口的子女是可以依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但隨著宅基地制度的改革,通過繼承取得的宅基地,依法繼承宅基地人員可能需要交納一定費用后,相關部門才有可能會為其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 當然了,不管怎樣,村委會無論如何都是不可以擅自收回宅基地使用的,尤其是繼承人依法繼承取得的宅基地。 最后就是第三部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其實這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就已經明確,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這點我們這里就不細說了。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不管是宅基地有償退出還是有償使用,都需要保障農民的利益,不得強迫農民,否則就農民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