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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德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補償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執行。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的土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政策標準補償。 國家、省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常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西湖管理區、西洞庭管理區管委會依法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根據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征地拆遷實施機構負責承辦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征地拆遷安置議事協調制度,負責研究處理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出現的特殊問題。 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和改革、財政、司法行政、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審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稅務、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被征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征地拆遷工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委會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服從國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拆遷工作。 第四條 征收集體建設用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之外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制定。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積極推進集體土地征地拆遷信息化建設工作,建立健全征地拆遷安置數據平臺,對征地拆遷全過程實行數字化管理和服務。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條 擬征地范圍確定后,申請征收土地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預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安排等事項。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第八條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1年內,在擬征地范圍內自行實施下列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辦理下列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ㄒ唬┡鷾市陆、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 。ǘ⿲徟蜓永m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ㄈ┺k理土地流轉; (四)辦理休閑農莊、畜禽水產養殖等手續; (五)以擬征拆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相關注冊登記手續; 。┺k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就學、婚嫁、軍人退伍、政策移民、刑滿釋放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第九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征地拆遷實施機構、鄉鎮(街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委會、土地承包人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村(居)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蓋章確認及三名以上擬被征地村(居)民簽字見證;擬征收土地上村(居)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調查結果由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不同意簽字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簽字的,可以對調查結果予以公證或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公示時間應當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載明擬征收土地概況、用途、所在村(居)組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等,明確社會穩定風險點和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委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補償登記的部門和時限、異議反饋渠道、申請聽證的途徑和方式等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二條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組織聽證,認為確需修改的,應當組織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ㄒ唬┒种灰陨媳徽鞯氐霓r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且符合聽證相關規定的。 在公告時間內未按要求提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十三條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期限內,持身份證、戶口本、土地權屬證明、不動產登記證、他項權證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手續,未在規定期限內登記的,以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作為征地補償安置依據。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依法約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條件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自征地批準并發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生效,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按批準的政策標準執行。 對拒絕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征地拆遷實施機構擬定征地補償安置告知書并依法送達被征拆人。征地補償安置告知書應當告知被征拆人其被征收土地(或被征拆房屋)的面積、權屬、地類(房屋結構)、補償標準及金額、補償方式等內容,保障被征拆人的知情權。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批準用途、權屬、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征收時間等。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個月內,對已經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將征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到位;對未達成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送達后,將所涉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存入指定銀行賬戶。 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生效后拒不交出土地或不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交出土地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土地征收補償 第十七條 征地補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征地補償費應支付給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比例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財政專戶。 征地補償費由被征地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相關規定管理、使用和分配,其收支狀況應當向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上青苗、附屬設施原則上實行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1,其中葡萄園青苗及種植場所設施實行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2;花卉苗木實行搬遷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3;水產養殖物及養殖場所設施設備實行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4。 動物養殖場所設施按重置成本根據使用年限酌情補償。動物養殖實行轉運補損。 第十九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墳墓需要遷移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遷墳公告,對在規定期限內遷移的,給予遷墳補償。 第二十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除正常的生產生活外,其他栽種、建設和裝修地上附著物、擴大養殖范圍和增加設施、追加放養各種養殖物等,征收土地時不予補償。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以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證明文件為權屬依據。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5。 被拆遷住宅房屋室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施等按房屋結構類別、建筑面積實行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6;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及室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施實行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7。 被拆遷房屋超深基礎部分補償費用按磚混及以上結構房屋建筑面積以30元/平方米的標準列入預算,由征地拆遷實施機構統籌使用。 第二十三條 拆遷未到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四條 下列被拆遷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ㄒ唬┻`法違章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 。ǘ┏^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 (三)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搶修搶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 第五章 房屋拆遷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住宅房屋的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安置房安置、貨幣安置三種方式。符合安置條件的對象,只享受一次安置;已實施重建安置的,再次拆遷時按規定享受安置。 重建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在經過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采取集中聯建或分散自建住宅的安置方式。 安置房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后,對其提供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貨幣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領取住房貨幣補償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六條 征收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住宅房屋,應當尊重被征地農民意愿,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安置補償。 第二十七條 對具備房屋拆遷住房安置資格采取重建安置的被拆遷戶,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規定的合法住房面積(不包含偏房、雜屋、棚屋)和政策補償標準計算建房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對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住房安置資格進行調查、核實、認定,并予以公示。 第六章 其他補償及補助 第二十九條 拆遷加工、生產等企業用房,造成停產停業的,按核定的實際在崗人數乘以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80%,計算月工資總額,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經依法批準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房屋用途已改為經營門面、家庭作坊、辦公、教學等用房的,持有有效營業執照和相關手續,且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時正在經營,給予住宅房屋經營損失補償。利用住宅房屋出租,有房屋出租備案手續或相關證明材料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時房屋仍在租約期內的,給予住宅房屋出租損失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遷住宅房屋應支付被拆遷人搬家費、過渡費、重建誤工費。 重建安置或安置房安置的被拆遷戶,計算兩次搬家費;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戶,計算一次搬家費。重建安置的按6個月計算過渡費;安置房安置的按被拆遷人交出被拆遷房屋之日起至安置部門通知被拆遷人選房之日止,再增加4個月的過渡費;貨幣安置按6個月計算過渡費。重建安置的按6個月計算重建誤工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費和過渡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一次性計發搬家費和過渡費。 第三十二條 在規定時間內交房騰地的,給予交房騰地獎。交房騰地獎按規定的標準列入資金預算,由征地拆遷實施機構按簽約、交房騰地時間劃分不同等次實施。 第三十三條 對直接參與征地拆遷工作的村(居)民代表等有關人員,按規定的標準給予誤工補助費。非住宅房屋拆遷的誤工補助費,按拆遷住宅房屋的誤工補助標準執行。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實行資金預算評審。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資金預算評審;非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指定的機構進行資金預算評審。 征地單位應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后1年內,做好項目資金結算工作。 第三十五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在征拆工作實施前撥付到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三十六條 從事或參與征地拆遷安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保持政策標準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征地拆遷信息公開等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補償標準和具體項目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應按規定及時公開。 第三十八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不可預計費、工作經費按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總額的一定比例列入資金預算,專項用于研究處理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出現的特殊問題及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經費支出。 上述經費不得擠占、挪用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在征地拆遷安置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獎勵資金在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四十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采取弄虛作假,偽造、涂改土地權屬、房屋、人口等證明文件,騙取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或補助的,應當依法追回違法所得,并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國家和省、市征地拆遷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拆補償標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被征地拆遷人合法權益的; 。ǘ┰谡鞑鸸ぷ髦羞`規操作,與被征地拆遷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 。ㄈ┰谡鞯夭疬w實物量調查確認和住房安置資格調查、核實、認定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ㄋ模┢渌麛_亂征地拆遷秩序、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其他有關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 1.青苗、地上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2.葡萄園青苗及種植場所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3.花卉苗木搬遷包干補償標準 4.水產養殖物及養殖場所設施設備包干補償標準 5.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6.住宅房屋室內外裝修裝飾及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7.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及室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來源:常德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