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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是否可以更改?房屋拆遷中,被征收人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協商好之后,需要就所有的補償事宜簽訂一式兩份的書面協議,只要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那么從法律層面來講,該協議就馬上產生了法律效力,無論是被征收人,還是征收方都需要嚴格按照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的履行各自的義務,即征收方需要在協議中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被征收人補償款,或者地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也需要在征收方落實補償事宜之后,在約定的時間內交出土地或騰空房屋,交由征收方處置。 雖然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對方都會有一定的約束,但是從實踐過程中來看,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出現違約、毀約的現象也是時有發生。比如說征收方沒有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內支付補償款,或者是交付安置房,還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又或者是因為其他問題,擅自更改已經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等。近日,河南安陽的一位當事人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 李某是河南安陽人,其在安陽市內有一處宅基地并建有兩層房屋,幾年前當地因城市規劃需要,將李某所在的村莊納入在了征收范圍內,這也意味著李某家遇上了征地拆遷。對于李某來說,征地拆遷是利國利民的好事,只要拆遷,那么自己的生活相對于來說也會過得更好一點,居住環境也會有一個大幅度的提升,所以對于此次征收,李某是非常支持的。 之后征收方與李某就補償事宜進行了協商,征收方承諾給李某兩套安置房,并且就其他補償事宜也一并明確在了補償安置協議中,雙方在協議中也都簽上了字。但是讓李某等人沒有想到的是,后來征收方因李某與前妻戶口還在其房屋所在地等為由,又擅自將已經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進行改動,之前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在沒有經過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被其強行撕毀,要求李某重新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李某認為,自己已經與前妻婚好多年,而且在相關部門啟動征地拆遷之前,其前妻已經不在該村集體內生活,只是戶口還一直在自己家的戶口本上而已。所以,李某覺得征收方擅自毀約、違約,擅自更改補償安置協議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么對于已經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征收方是否可以隨時更改呢? 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可以說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從原則上來說,只要補償安置協議簽上了各方的名字,那么無論是誰都不能擅自更改協議中的內容,或者是毀約、違約,不履行補償安置協議,否則就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