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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建委:發布北京房屋征收補償新規,簽約期滿半年內作出補償決定(全文+解讀)京建法〔2021〕2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相關工作程序,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工作流程 (一)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二)區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補償決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作出補償決定的請示; 2.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公房租賃關系的調查資料,涉及未經登記建筑的,需提交認定處理意見; 3.被征收房屋的分戶評估報告及送達憑證,以及分戶評估報告相關復核、鑒定情況; 4.對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體補償方案; 5.產權調換房屋的相關證明材料; 6.其他與補償決定有關的材料。 (三)區人民政府原則上自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補償決定。 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補償決定作出后,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告。 二、規范補償決定等文書送達程序 (一)補償決定文書應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并保存送達的證據。 補償決定文書可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方式。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入戶調查時也可要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確認的送達地址為補償決定等相關文書的送達地址。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提供并確認傳真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電子送達地址。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送達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區房屋征收部門;未及時告知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按確認地址送達,視為依法送達。 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郵寄送達的程序參照民事訴訟相關送達規定執行。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北京日報》或者其他媒體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二)分戶評估報告、催告書、履行征收補償協議決定等其他房屋征收補償相關文書送達參照補償決定的送達方式進行送達。 三、加強行政與司法工作銜接 (一)補償決定送達后,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應當執行補償決定。 (二)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絕搬遷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義務,催告期滿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在法定復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原則一個月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人民法院對補償決定裁定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區人民政府原則上自準予執行裁定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成。 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強制執行工作應當遵循程序正當、預案科學、安全穩定、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做好相關程序告知、物品清登、證據保全、安置保障等工作,切實維護被執行人合法權益。 (四)履行征收補償協議決定的強制執行參照適用本規定。 四、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12〕19號)所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2月20日 《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1.《通知》出臺的目的? 為回應群眾呼聲,加快推進征收逾期未安置等問題解決,保障回遷安置房及重點工程建設,預防新增征收遺留問題,同時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等相關工作,提升行政機關工作效率,減少群眾安置周轉期等,切實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實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相統一。 2.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征收補償決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及申請材料? 報請條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規定,明確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申請材料:為確保征收補償決定依法合規,減少后期法律風險,結合實踐中司法審查要點,明確報請征收補償決定所需具體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六項: (1)作出補償決定的請示; (2)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公房租賃關系的調查資料,涉及未經登記建筑的,需提交認定處理意見; (3)被征收房屋的分戶評估報告及送達憑證,以及分戶評估報告相關復核、鑒定情況; (4)對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體補償方案; (5)產權調換房屋的相關證明材料; (6)其他與補償決定有關的材料。 3.關于征收補償決定作出時限要求? 原則規定各區政府應于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督促各區政府依法履責,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及時作出補償決定,盡早明確征收當事人之間補償權利義務關系,減少執法周期;同時避免后期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可能對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利影響。 4.關于征收補償決定等文書送達程序? 為有效化解征收實操中存在的送達難題,確保送達內容及時告知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使其知曉相關權利義務及工作程序,參考《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等相關訴訟文書送達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對《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12〕19號,下同)相關送達規定做適當調整。 一是在現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基礎上,增加電子送達方式,并明確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入戶調查時可與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書面確認送達地址,征收補償決定等征收補償相關文書送達該確認地址即視為送達,并就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變更地址不及時書面告知進行不良后果提示。二是房屋征收從啟動到公告送達時間長達數月,為減少不必要的時間消耗,提高工作效率,公告送達的公告期由原規定的“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調整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三是除征收補償決定外,分戶評估報告、履行征收補償協議決定、催告書等其他房屋征收補償文書的送達程序參照執行。 5.如何理解征收補償決定作出后加強行政與司法工作銜接? 主要針對征收補償決定送達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未履行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義務的情況。主要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申請強制執行。明確適用條件、工作程序及申請時限。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絕搬遷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義務,催告期滿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在法定復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原則上一個月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推動各區提前做好強制執行申請前相關準備,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階段實施強制執行。主要針對人民法院對補償決定裁定由區政府組織實施的情況,明確了執行完成時限及執行過程中需注意的正當程序及被執行人權益保障的問題。法院裁定由區政府組織實施的,區政府原則上自法院作出準予執行裁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成。執行過程中,區政府應當遵循程序正當、預案科學、安全穩定、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做好相關程序告知、物品清登、證據保全、安置保障等工作,切實維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明確履行征收補償協議決定的強制執行參照適用本規定。 6.關于文件施行日期? 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中有關事項的通知》所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