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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對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六項權責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鄉鎮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有下列職責和權力: 一、宅基地審批權。對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原《土地管理法》只賦予鄉鎮政府審核權,審批權在縣級政府。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權下放鄉鎮政府,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農地轉用,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2019年,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對審批權下放后如何具體履行宅基地審批做出具體規定。 二、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權。對設施農業用地,原來鄉鎮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簽訂用地協議、督促土地復墾等,備案由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負責。2019年,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印發《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作出新的規定,提出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后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三、違反城鄉規劃行為的處罰權。《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賦予了鄉鎮政府強制拆除權,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職權。《土地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鄉鎮政府屬于一級人民政府,亦有該職責和權力。 五、保護永久基本農田職責。《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鄉鎮政府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范圍向社會公告,并設立保護標志。 六、部分用地審核職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此外,廣東、江西等省將農村宅基地監督檢查權、違法行政處罰權明確由鄉鎮政府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