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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巨大!蚌埠一村委會原主任騙取拆遷補償款顧某某系蚌埠市一村委會原主任,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征收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起貪污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顧某某任蚌埠市高新區秦集鎮姜顧村村民委會主任。2016年6月,秦集鎮實施轄區內灣塘城中村改造征遷項目,時任姜顧村村民委員會主任顧某某在該改造征遷項目中協助秦集鎮鎮政府參與征遷工作。在此過程中,顧某某違反規定,以借用本村村民顧某1戶口和從他人手中購買利辛縣籍陳桂榮戶口頂戶方式參與征遷,并出具虛假的證明材料,加蓋村委會的公章,使用已經結算完畢但尚未拆除的雷忠燕戶的房屋再次參與征遷,繼而騙取拆遷補償款共計人民幣604386元。該款系以銀行存單形式匯入顧某1名下,后顧某某分得人民幣204386元,顧某1分得人民幣400000元。2020年9月3日,顧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顧某某和顧某1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 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顧某某身為時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征收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被告人顧某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情節,且立案前即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顧有對犯罪雖達到數額巨大,鑒于其具有自首和退贓情節,確有悔改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二、三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顧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二、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