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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暫行辦法》时间:2021-03-30 【转载】 阅读 2021年3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印發《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暫行辦法》,以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以下為《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暫行辦法》全文: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行為,維護當事人(包括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確保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公正,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和本市優化營商環境等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鑒定(以下簡稱鑒定)工作,包括項目整體評估報告、分戶評估報告和標準房屋市場價格評估報告的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成立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接受征收當事人申請,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四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聘請。 第五條 征收當事人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書面鑒定申請。 申請鑒定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鑒定申請表、告知承諾書(申請人通過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政務服務-下載中心下載);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 (三)評估報告及復核結果; (四)評估標的物的權屬證明文件,尚未辦理權屬證明文件的,應提交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認定處理的結果文件。 第六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應予受理;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完備的,一次性告知補充完善,分別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和補充材料的告知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非征收當事人的; (二)申請鑒定不是針對估價報告本身的; (三)未經過估價機構復核的; (四)超過規定期限的; (五)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范圍不明確的; (六)同一份估價報告或同項目成片同區域的標準房屋市場價格評估報告已受理并出具過《鑒定意見書》的; (七)司法已結案或公檢法涉及案件的; (八)房屋權屬證明不真實的; (九)其他不應由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的。 第七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受理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專家委員會中隨機抽選3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專家組,具體負責鑒定工作。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專家組自行推選1名組長,負責牽頭組織。 專家組無法自行推選產生組長的,可由評估專家委員會指派組長。 第八條 專家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征收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其回避: (一)征收當事人、受委托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與征收當事人、受委托評估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鑒定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專家組成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鑒定意見無效。 第九條 鑒定工作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調閱有關資料,需要時進行現場查勘; (二)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制作調查筆錄; (三)對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 (四)出具鑒定意見書。 第十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專家組要求,及時提交有關資料,就鑒定涉及的評估相關事宜進行說明。 評估機構及其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征收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鑒定工作,如實回答專家的詢問,并在調查筆錄上簽字、蓋章。 評估機構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第十一條 專家組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和調查時,應深入現場,認真調查了解。專家組獨立工作,每名成員獨立、客觀、公正表達意見,并親筆簽名,對自己的意見承擔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鑒定工作。 第十二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鑒定意見書。 鑒定意見書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項目名稱、申請鑒定的評估報告、鑒定內容、專家組等基本情況; (二)鑒定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評估技術規范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鑒定結論及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鑒定意見為終局意見,由專家組成員簽字并加蓋評估專家委員會印章,依法送達申請人。 第十三條 鑒定工作完成后,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及時將鑒定工作有關材料整理歸檔。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鑒定意見書; (二)鑒定受理材料; (三)調查、詢問筆錄; (四)與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要求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項目所在區房屋征收部門。 第十五條 開展評估鑒定,不得向申請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收取費用。專家參與評估鑒定,按照市財政局規定的標準收取勞務費。鑒定所需費用,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行政預算經費保障。 第十六條 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在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定委托合同時,應強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評估報告存在錯漏和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責任。 第十七條 專家組成員及協助鑒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鑒定工作情況保密。 第十八條 評估機構、征收當事人未按照評估專家委員會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如實回答專家詢問、不協助專家組實地查勘的,應當在鑒定意見書中說明。 第十九條 專家組發現評估機構、估價師有違法違規的,應當報告評估專家委員會,由市或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務機構行為動態評價暫行辦法》進行記分,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對標準房屋市場價格評估報告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征收當事人均可提出鑒定申請。 一個項目成片同區域的標準房屋市場價格只接受一次鑒定,鑒定意見在該項目中普遍適用,不再受理其他部門或個人的相同申請。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逐步提高評估鑒定工作信息化、規范化水平,實現“一網通辦”。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往后順延至下一日。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