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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告!事關光明大街市政工程,房屋征收補償方案!3月31日,光明發布了關于征求《光明大街(光僑路—華夏二路)市政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順利開展光明大街(光僑路-華夏二路)市政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規范房屋征收行為,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市政府令第292 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結合本項目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圍 光明大街(光僑路-華夏二路)市政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范圍西起光明大道、東至光僑路,詳見附件1。 附件1:光明大街(光僑路-華夏二路)市政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范圍 二、房屋征收當事人 房屋征收主體:深圳市光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 房屋征收部門:深圳市光明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深圳市光明區光明街道辦事處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含物權權益人) 三、簽約期限 簽約期限:正式啟動簽約之日起60 個自然日內。正式啟動簽約之日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視實際情況確定。 四、征收補償原則 (一)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公平補償和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二)遵循補償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的原則。 (三)遵循對合法建筑依法補償,對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的原則。 (四)遵循先簽協議先選房原則。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先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優先選擇產權調換房屋。 五、征收補償內容 區政府征收房屋,區分不同情況按照本方案規定給予被征收人以及符合規定的合法使用人以下補償、補助及獎勵: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含已經取得的合法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的補償; (二)臨時建筑、構筑(附屬)物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三)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五)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六)符合條件的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給予征收獎勵。 六、房屋征收補償方式 以不重復補償為前提,符合本方案產權調換規定的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補償。 不符合本方案產權調換規定的,實行貨幣補償。 七、價值時點 本項目的評估價值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八、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一)住宅類房屋補償 1.已取得非商品性質房地產權證書的住宅類房屋 按建筑面積1:1 給予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扣減10%的公告基準地價予以補償。 2.其他未取得非商品性質房地產權證書的住宅類房屋 按照本方案附件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二)非住宅類房屋補償 1.生產經營性及辦公類房屋 按照本方案附件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2.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益事業用房 征收原有公共基礎設施或者公益事業用房,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不能或者無需在原地重建的,按照原性質和規模予以異地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評估給予貨幣補償。 九、相關的補償、補助 (一)臨時建筑、構筑(附屬)物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 臨時建筑物、構筑(附屬)物及其他地上附著物(果樹、苗木除外),以不重復補償為原則,按照評估確定的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償。 房前屋后零星種植的果樹,根據實際清點數量,參照《深圳市征用土地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21 號)標準補償;房前屋后零星種植的苗木按市場價評估補償。 (二)室內自行裝修裝飾補償費 被征收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被征收人對以下標準有異議的,也可按照評估確定的重置成新價給予貨幣補償。 其他用途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按照評估確定的重置成新價給予貨幣補償。 (三)搬遷費 1.按被征收房屋本體的建筑面積計算,參照以下標準給予搬遷費: 2.被征收人不同意參照搬遷費標準的,可以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對須搬遷的生活用品、辦公用品、機器設備和庫存產品的搬遷費用進行評估。不能搬遷或者拆除后無法恢復使用的,按評估確定的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3.對非政府投資的市政公共設施、管線,征收后給予還建且產權仍歸原投資單位的,不予另行補償。 4.征收住宅或者生產經營性房屋,征收人以期房產權調換或者征收人認可需要二次搬遷的,應當給予二次搬遷費用,并一次付清。 (四)臨時安置費 1.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 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臨時過渡的,按給予產權調換的建筑面積參照同類房屋市場租金標準按期支付臨時安置費,計算期限為自搬遷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另加3 個月裝修期臨時安置費。 2.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用途及建筑面積給予3 個月市場租金的臨時安置費。 各類型房屋市場租金標準參考表 (五)停產、停業補償費 因征收引起停產、停業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能提供與征收決定發布日期間隔3個月以上時間有登記、備案憑證的房屋租賃合同的住宅類房屋,按市場租金給予6個月的一次性租賃經營損失補償。無登記、備案憑證的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住宅類房屋,不給予租賃經營損失補償。 2.征收合法經營性房屋引起停產、停業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和使用性質,參照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償費:能依據完稅證明提供利潤標準的,給予6個月稅后利潤補償;不能提供利潤標準的,按上年度同行業月平均稅后利潤額計算或者按同類房屋市場租金,給予6個月的補償。 各類型房屋市場租金標準參考表 (六)擅自改為經營性用途的適當補償 征收產權性質為非經營性用途或者工業用途房屋,未經規劃國土部門批準擅自改為經營性用途,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除按照原用途予以補償外的適當補償標準: 1.能提供與征收決定發布日期間隔3年以上的工商營業執照的,補償:(現經營性用途房屋租賃市場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積×36 月(即3 年)。 2.能提供與征收決定發布日期間隔不到3年的工商營業執照的,補償:(現經營性用途房屋租賃市場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積×間隔月份(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十、征收獎勵 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所規定的時限內簽訂補償協議,按期騰空、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其簽約、搬遷時間和配合程度,在與其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確定的補償金額的5%以內給予不同幅度的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如下: 1.第一時段:正式啟動簽約之日起的30 個自然日內(含第30 個自然日)完成簽約并在約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完成搬遷并交付房屋的,按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確定的補償金額的5%給予獎勵。 2.第二時段:正式啟動簽約之日起的30 個自然日以上60 個自然日以內(含第60 個自然日)完成簽約并在約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完成搬遷并交付房屋的,按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確定的補償金額的2%給予獎勵。 3.逾期未完成簽約或騰空交房的,不予獎勵。 十一、補償費用概算 項目補償費用根據本方案確定的貨幣補償標準進行測算,保障所需費用充足。 十二、產權調換房屋選房方法 (一)本項目按先簽協議先選房原則確定選房順序,具體選房方案另行制定。 (二)安置房由區政府根據安置房源統籌安排,以光明中心區范圍內安置房源為主。 (三)被征收人選擇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與征收補償協議約定安置面積不一致的,須結算差價。差價結算方案另行制定。 (四)以非商品性質住宅房屋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其所調換房屋的產權仍受相應限制。 十三、其它相關問題的處理 (一)跨征收范圍紅線的房屋處理 跨征收范圍紅線的房屋,原則上一并進行征收補償。征收范圍外受房屋拆除影響無獨立存在價值的構筑(附屬)物及其他附著物,與征收范圍內房屋屬于同一權利主體的,經被征收人申請并公示后可一并進行征收補償。 (二)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處理 征收設有抵押的房屋(包括在建工程),執行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被征收人應當與抵押權人就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償還債務簽訂相關協議,并按規定注銷原抵押權登記。 被征收人與抵押權人達成書面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協議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并通知被征收人;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可以變更抵押物。 (三)房地產權利證書的注銷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時,被征收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被征收房屋房地產權證書及注銷房地產權證書委托書;沒有房地產權證書的,應當提交相應的產權證明文件及放棄房地產權利的聲明書。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征收被查封的房地產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事項通知查封機關。查封機關解除查封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等房地產登記手續。 (四)未達成補償協議及不履行補償決定的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轄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和房地產評估價格、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以及補償費用支付期限等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在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于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評估報告異議的處理方法 1.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解釋說明。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個自然日內,向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 原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 個自然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發生變化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個自然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應當指派3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鑒定組承擔鑒定工作,不同意受理的應當書面答復鑒定申請人。受理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后,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技術鑒定結論不得復核、重新鑒定,征收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相關規定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轄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十四、法律責任 (一)政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被征收人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國家征收補償款或非法獲得產權調換安置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五、方案的解釋 本方案的解釋權歸深圳市光明區人民政府所有。本方案中未盡事宜及特殊個案,參照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現行相關法規政策研究處理。 十六、生效與失效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本次征收與補償完畢之日失效。 附件2:各類房屋補償方式 征求意見期限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可在征求意見期內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對《征收補償方案》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一、來信來函郵寄至:深圳市光明區科聯路科潤大廈光明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郵政編碼:51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