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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又一波土地要征收!宿豫區人民政府擬征收土地公告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 一、擬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擬征收土地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二、擬征收土地范圍 大興鎮先鋒村六組、新新村四組,關廟鎮卓莊村河南組,來龍鎮永勝居民委員會八組,陸集鎮東風村村集體、二組和三組。 三、工作時序安排 擬于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14日進行土地現狀調查等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積極支持配合。 具體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待勘測調查等工作完成后,由宿豫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公示。 四、其他事項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地范圍內搶栽搶建;凡搶栽搶建的,一律不予補償。 本公告在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張貼,并在宿豫區人民政府網站公告,公告期為5個工作日,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及其他權利人有異議的,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反饋。 特此公告。 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圍、權屬、地類及面積: 順河街道蔡老莊居民委員會一組 順河街道蔡老莊居民委員會三組 順河街道蔡老莊居民委員會七組 順河街道蔡老莊居民委員會九組 順河街道蔡老莊居民委員會村集體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運輸用地。 三、 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按宿遷市人民政府宿政發〔2020〕116號文件執行): 農用地:四類地區執行60萬元/公頃,其中土地補償費30萬元/公頃; 建設用地:四類地區執行60萬元/公頃; 未利用地:四類地區執行42萬元/公頃。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參照宿遷市人民政府宿政規發[2011]5號文件; (三)青苗補償費標準:1.2萬元/公頃; 四、被征地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及標準: 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第93號令)和《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宿政規發[2013]12號)、《市政府關于公布宿遷市所轄各縣(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宿政發〔2020〕116號)文件規定,被征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口安置途徑為社會保障安置。其中,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為 9.3269 萬元/人;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按照安置補助費標準2.00萬元/人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五、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收補償登記。 六、其他事項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張貼,并在宿遷市宿豫區政府網站公告。公告期為30日,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圍、權屬、地類及面積: 順河街道蔡老莊居民委員會三組 順河街道蔡老莊居民委員會四組 順河街道蔡老莊居民委員會七組 順河街道蔡老莊居民委員會九組 順河街道蔡老莊居民委員會村集體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交通運輸用地。 三、 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按宿遷市人民政府宿政發〔2020〕116號文件執行): 農用地:四類地區執行60萬元/公頃,其中土地補償費30萬元/公頃; 建設用地:四類地區執行60萬元/公頃; 未利用地:四類地區執行42萬元/公頃。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參照宿遷市人民政府宿政規發[2011]5號文件; (三)青苗補償費標準:1.2萬元/公頃; 四、被征地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及標準: 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第93號令)和《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宿政規發[2013]12號)、《市政府關于公布宿遷市所轄各縣(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宿政發〔2020〕116號)文件規定,被征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口安置途徑為社會保障安置。其中,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為 9.3269 萬元/人;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按照安置補助費標準2.00萬元/人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五、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收補償登記。 六、其他事項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張貼,并在宿遷市宿豫區政府網站公告。公告期為30日,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圍、權屬、地類及面積: 順河鎮蔡老莊居民委員會圍湖三組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三、 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按宿遷市人民政府宿政發〔2020〕116號文件執行): 農用地:四類地區執行60萬元/公頃,其中土地補償費30萬元/公頃; 建設用地:四類地區執行60萬元/公頃; 未利用地:四類地區執行42萬元/公頃。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參照宿遷市人民政府宿政規發[2011]5號文件; (三)青苗補償費標準:1.2萬元/公頃; 四、被征地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及標準: 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第93號令)和《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宿政規發[2013]12號)、《市政府關于公布宿遷市所轄各縣(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宿政發〔2020〕116號)文件規定,被征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口安置途徑為社會保障安置。其中,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為 9.3269 萬元/人;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按照安置補助費標準2萬元/人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五、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收補償登記。 六、其他事項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張貼,并在宿遷市宿豫區政府網站公告。公告期為30日,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