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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處宅基地,拆遷補償為啥只賠償一處?陳女士因為宅基地的事兒,也沒少操心。自家明明是兩處宅基地,拆遷補償的時候,怎么就縮了水,只給她家賠付了一處呢? 【兩處宅基地 拆遷補償為啥只賠償一處】 陳女士說,自己的娘家原來是西海岸新區靈山衛街道的大樓村,家里的兩處宅基地說起來話就長了。 陳女士:1974年我父親經大隊的同意,建了3間房屋,當時村里是有幾個兒子蓋幾間屋子,1980年,又給我哥哥建了一處宅基地,有4個房間,這是我父親1974年建的3間,這4間是我哥哥1980年建的。 陳女士說,兩處宅基地分別是1974年和1980年建設的,兩處宅基地都沒有土地使用證,在1991年,全國房屋大普查的時候,才辦理了土地使用證。 陳女士:這兩套房屋都經過測量登記在冊,結果只有我父親的房子辦理了土地使用證,俺哥哥那個房子沒見到土地使用證,當時問村里的會計,會計說在(村里)辦公室放著,也沒在意,就以為在(村里)辦公室放著就放著。 1991年,父親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證陳女士一家就拿到手了,但是哥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證卻一直沒有見到。陳女士說,經過核實,得知了哥哥的土地使用證在村里辦公室放著,他們也就沒有當回事。可是到了1995年,一場意外的突然降臨。 陳女士:1995年就是我小叔犯了神經病,放火把我父親的三間屋子給燒了,我父親當時患有癌癥,就沒有錢對房屋修理,就住到我哥哥的四間房屋里去了。 大火之后,父親的房子也就沒再維修。哥哥家的土地使用證,雖說沒有見到,但是在2006年,村里征用了哥哥宅基地附近的一塊土地建設村里的靈堂,因影響周邊村民的正常生活,村里也對哥哥進行了安置。到了2013年大樓村開始拆遷補償的時候,陳女士一家發現事情不大對。 陳女士:我們認為我家是兩處宅基地,一處是我父親的三間,一處是我哥的四間,應該賠兩處宅基地,結果就賠了一處,我認為不合理,我家兩個宅基地,就賠了一處的宅基地,我父親的宅基地就一直不賠,后來我查了(拆遷的)相關文件,就是說我父親的這個應該按0.5個,按這個文件上0.5個宅基地進行賠償,我也能接受這個事實,結果他們也不給我賠。 陳女士說的0.5個宅基地的文件其實是靈山衛街道辦事處中央商務區村莊搬遷改造宣傳手冊。行動員看到其中的第五條規定,對符合條件,依法按照程序完成宅基地審批,但未建成住宅房屋的,經拆遷委員會認定,并經辦事處復核確認后,按0.5個宅基地標準進行補償。根據這一條,陳女士覺得父親的宅基地應該按照0.5個宅基地補償。那陳女士說的到底是否屬實?陳女士父親的宅基地為什么不能進行補償呢?帶著疑問行動員來到了西海岸新區靈山衛街道辦事處。 靈山衛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2013年拆遷的時候,陳女士她父親或者他她兄弟也好在那個村里,現存有的房子,拆遷的時候存在的房子就一處,拆遷的時候把這一處已經認定了,該給她補償補償,該分樓房分房。 工作人員說,他們在拆遷認定的時候,發現陳女士家只有一處房屋,也已經對房屋進行了賠償。那么,陳女士父親宅基地有土地使用證,為什么沒有進行相應的賠償呢? 靈山衛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她現在反應的焦點是已經滅失的房子,你就不用管她哪年建的,或者什么情況,不存在的東西拆什么遷,你要什么補償? 工作人員說,因為1995年,陳女士父親的宅基地就發生了火災,房屋一直沒有建設,兩年以后,宅基地就自然的被收回集體。所以不能進行補償,也不能按照搬遷改造宣傳手冊進行補償。陳女士父親的房子不能賠償,跟土地使用證沒有關系。他們對于陳女士反映的情況,多次進行回復。行動員在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看到,村拆遷時,對于已坍塌2年以上,為恢復使用的宅基地,應由村集體收回,故此,大樓村拆遷委員會根據《村莊拆遷改造安置賠償方案》,對其中實際建成存在的4間房屋認定為合法宅基地,對于其中已燒毀坍塌、未恢復使用的房屋殘基不予認定。那對空置兩年的宅基地要被收回是否有法律依據?行動員聯系了西海岸新區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說,根據《確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2010修訂》第52條,坍塌或者拆除兩年以上為未恢復的宅基地,是可以被收回的。 如果您對此事件也有看法 請在下方留言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