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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興農村要修房子的看過來!!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相關部門: 《寶興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九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寶興縣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5日 寶興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村民住房 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村宅基地審批和村民住房建設監督管理,規范村民住房建設行為,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四川省農業農村廳、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的通知》(川農〔2020〕43號)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重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戶,是以公安部門頒發的戶口簿為依據,一本戶口簿中所登記的全部家庭成員為一戶。 本細則所稱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房屋。 本細則所稱宅基地面積,是指住宅建筑物、構筑物垂直投影范圍內的占地面積。 第三條村民建房應當遵循規劃先行、一戶一宅、適用美觀、節約用地、保障安全、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建房的監督管理,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將村民建房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村民建房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建立農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的聯合工作制度和綜合執法機制,將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具體管理工作。依法辦理村民建房許可審批或者審核手續;可以接受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委托,審核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參與村民建房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接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負責村民建房質量安全現場指導和檢查;承擔查處村民違法用地建房的主要責任。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要建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制度,在村級組織負責人中明確1人兼任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協助開展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第五條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建房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負責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完善農房建設有關標準和規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建房活動的質量監督管理;負責農村風貌管控和農村建筑工匠管理,因地制宜編制符合我縣實際的農房設計圖集供農戶選用。 縣水利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林業局、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經濟信息商務和科技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應急管理局、雅安市寶興生態環境局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履行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設立鄉(鎮)農村宅基地用地和村民建房管理服務機構,落實專人負責,統一受理農村宅基地用地和村民建房申請,簡化審批流程,實行一站式辦理許可審批或審核事項。 第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規劃、土地、建設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村民依法用地建房意識。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規劃、土地、建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村民違法建房行為提出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規劃、選址及用地標準 第九條村民建房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使用原有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村內空閑地、荒坡地、廢棄地和未利用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村莊規劃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科學論證和公示,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經批準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經批準的村莊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或修編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條村民建房應當按照規劃選址,避開地質災害隱患區、地震活動斷裂帶、河道行洪區等危險區域,盡量避開削坡建房,禁止在高山陡坡切坡建房。村民建房選址應當避開公路建筑控制區、通訊和電力線路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加油站和輸氣管道區、重要旅游景區景點、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保護單位等重點區域范圍。 第十一條村民建房用地實行計劃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村民建房申請,應當符合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按照《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12年修正)相關規定執行: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4人的戶按4人計算,5人及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 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準之內,且符合規劃要求的村民建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重建。擴建住宅所占土地面積應當連同原宅基地面積一并計算。 第十三條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第三章 農村宅基地審批 第十四條農村宅基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戶為單位申請宅基地: 。ㄒ唬┩瑧艟幼〖彝,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需要建房分戶居住的; (二)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ㄈ┮虼彐傄巹澱{整,國家、集體建設或者移民搬遷,需要易地新建的; 。ㄋ模┰凶》恳蜃匀粸暮蛘咂渌驌p毀,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村民宅基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ㄒ唬┎粚儆诒敬灞窘M村民的; 。ǘ┎环弦粦粢徽幎ɑ蛘卟痪邆浞謶魲l件的; (三)已有一處宅基地且面積不低于每戶宅基地限額標準的; 。ㄋ模⿲⒄亍⒃凶》砍鍪、出租、贈與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五)申請易地新建住房未承諾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褏⒓蛹w建房再申請個人建房的; 。ㄆ撸┫髌陆ǚ壳蚁髌缕陆谴笥45度,未按規定完成防護設施建設的; 。ò耍┎环媳炯殑t第十二條規定的; 。ň牛┎环蠂量臻g規劃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 第十七條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申請須載明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外觀風貌等內容,并填報《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請表》、簽署《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提交身份證明、農房設計圖等相關申請要件。 第十八條村民小組收到農戶申請后,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本細則第十七條要求的申請材料在本小組公示欄或人口集聚區域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公示情況等材料上報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外觀風貌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等,已編制村規劃的核實是否符合村規劃,審查時限5個工作日。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所在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原則上在20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處理:對擬使用原有宅基地、農村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村內空閑地、荒坡地、廢棄地和未利用地建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報縣農業農村局備案;對擬使用農用地、林地建房或者涉及相關部門的,發函給相關部門征求意見,相關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函告鄉(鎮),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審核意見。涉及占用農用地、林地的,應當先依法辦理農用地、林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削坡建房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先進行風險簡易評估,對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監督建房者完成防護設施建設后,再上報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對村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符合要求的,核發統一印制的《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原則上一并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組范圍內進行公布。 材料不齊全的,書面通知村民委員會和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每季度末將審批情況報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二十條農村宅基地審批實行一票否決制。具體分類管理如下: (一)城鄉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1.城鄉規劃區內利用集體土地建房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要求,申請建房戶必須先行取得規劃批準手續。 2.城市規劃區內現有農房不得審批改建。若經危房鑒定機構鑒定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危房戶,且該戶僅此一處住宅的,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定,可以維修加固使用或提前拆遷安置。 3.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搬遷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農民,按拆遷安置協議實施安置。 (二)城鄉規劃區外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1.城市規劃區外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外的農民建房用地,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宗農民建房用地審批。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積極引導和鼓勵村民由散居向適度集中居住、由一般村向中心村、由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切實改進農村建房模式,促進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全面推行“統一規劃選址、統一建筑風格、統一建設管理”(“三統一”)的建房模式。按民居風格,全面推廣排屋式和多層公寓式建房,控制獨立式住宅建設。 2.偏遠區域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在符合規劃的條件下,可以實行零星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單宗審批。 (三)公路兩側村民建房用地選址管理 1.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規定,把握原則,并經交通路政管理部門出具選址意見后,方可辦理農村宅基地審批手續。 2.縣域內其余公路沿線農房建設用地選址在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邊緣控制標準為:國道20米外;省道15米外;縣道10米外;鄉道5米外;村、組道3米外。 (四)特殊區域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1.河道兩岸。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原則上不選址布局農房建設,確需選址建設的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批。 2.水庫。在水庫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并報縣水利局審批。工程竣工后,縣水利局應當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選址布局農房建設。 3.重要設施及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倉庫規定的安全距離及隔離帶外500米,禁止選址布局農房建設。 4.電力線路保護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在一般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為:1-10千伏為5米;35-110千伏為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為20米。 5.石油、天然氣保護范圍。 (1)汽車加油加氣站。汽車加油加氣站及附屬設施區外50米內,禁止選址布局中心村、新村建設點;汽車加油加氣站安全距離為自加油機算起20米范圍內,禁止選址布局農房建設。 (2)石油、天然氣管道中心線兩側及附屬設施區外各50米內,禁止選址布局中心村、新村建設點;石油、天然氣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禁止選址布局農房建設。 6.通信線路、廣播電視線路保護范圍。按《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規定,禁止在中波天線周圍250米、短波天線前方500米范圍內建筑施工;禁止在標志埋設地下傳輸線兩側各5米和傳輸線路塔桅(桿)、拉線周圍1米范圍內挖沙、取土。工程建設應盡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重大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需要搬遷廣播電視設施的,以及確需在已有廣播電視信號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內布局建設工程的,應征得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7.文物。農村宅基地選址不得違反當地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規劃,不得損壞古樹名木,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在宅基地建設過程中,如發現地下文物古墓等,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門申報。 8.旅游、工業規劃區內的農戶申請宅基地,須由相關部門出具具體意見,涉及多部門聯合審批的,實行一票否決制。 (五)在地質災害隱患點、易發區域不得選址布局農村宅基地。已在該區域內建成農房的,應按有關規定逐步搬遷。 第二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宅基地建房的審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村民住房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村民住房建設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建設。 村民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房的,原《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二十三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農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建立農村建筑工匠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健全農村建筑工作責任主體信用檔案,規范農村建筑工匠管理。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本縣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或者參照推廣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印發的《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組織編制《農村住房設計建設標準規范和技術導則》《鄉村規劃設計師和農民工匠隊伍建設行動方案》以及其他必要指導文件,將村民建房活動納入規范化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民住房建設流程管理,及時提供服務,做到建筑放樣到場、基槽驗收到場、施工過程到場、竣工驗收到場。 第二十四條村民住房建設應當嚴格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的位置、面積、層次、標高、立面和范圍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建房村民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以及農村住房設計圖紙后,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免費放樣服務。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宅基地位置和允許建設范圍進行放樣。 第二十六條依據《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村民新建、改建住宅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委托建筑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并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納入工程質量監督: (一)3層及以上的; 。ǘ┙ㄖ娣e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ㄈ6米跨度及以上的。 村民住房建設應當選擇經過建筑技能培訓、滿足技能要求的農村建筑施工人員或者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農村建筑施工人員個人不得承攬3層及以上、建筑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農村住房建設。 建房村民與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應當簽訂施工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農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第二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隱患。 村民建房施工質量和安全,由施工方或者施工承包方負責。 第二十八條村民建房完工后,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竣工驗收。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實地核查規劃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況,符合規劃許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驗收手續,出具驗收意見書。 第二十九條村民建房完成房屋竣工驗收手續后,應當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確權登記,由縣不動產登記機關頒發房地一體的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條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自申請批準之日起,原則上2年內完成建房;經批準易地重建的,要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原則上在通過鄉(鎮)人民政府驗收后90天內拆除舊房;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后90天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原有宅基地交由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使用,能復耕的必須復耕。通過驗收的農戶,在拆除舊房并將原有宅基地交還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后,可依法依規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人民政府建立農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聯合工作制度,建立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林業局、縣水利局、縣公安局、雅安市寶興生態環境局等多部門參與的綜合執法體系,加強信息資源共享和連通,完善農村違法用地建房巡查、制止、治理、監督管理、查處執法流程。 第三十二條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h農業農村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適用《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等土地管理法規關于土地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有關部門建立村民違法用地建房投訴舉報制度,設立投訴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定期對村民用地建房情況開展檢查、督查。 第三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履行日常巡查、監督管理職責。通過開展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并制止違法建設。向村民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指導村民委員會通過村規民約、合同協議等形式,實行村民用地建房自治管理。 第三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制度,指導村民依法實施用地建房活動,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并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房的,由縣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建房超過本辦法規定建筑面積部分,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論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處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規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原有房屋(宅基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原有房屋未拆除前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三十八條村民建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2.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3.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 4.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5.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6.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及竣工)驗收意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