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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材料騙取征地補償款(圖)國家退耕還林錢糧補助資金、峽江水利樞紐水淹區移民征地補償款,本是兩個毫不相關的款項,但吉安市吉水縣4名林業干部卻伙同另外2人,利用一塊荒地,在一番巧妙操作下,既騙取了補助資金,又騙得了征地款,貪污共計174.5萬元。 2019年11月,這起林業干部貪污案被查處。今年3月2日,本案作出一審判決,6名被告人分別獲刑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文/圖 郭靜 記者戴平華 吉水縣林業局 虛報退耕地騙補48萬余元 2002年4月,吉水縣開展退耕還林工作,該縣林業局依據下達的退耕還林總面積,對符合政策的已承包到戶的耕地進行作業設計,由作業設計面積內耕地的承包者造林,經縣林業局驗收合格后,國家向承包者發放相應年度的補助資金。 大額的補助資金,被經辦人員盯上了。2007年1月,時任縣林業局副局長郭某、縣林業局退耕還林辦主任黃某、縣林業局調查設計隊隊長謝某、縣林業局文峰鎮林業工作站站長孫某,發現位于槎灘村洲上編號D111300402A小班的431.6畝楊樹采伐跡地(下稱洲上地塊)可用于騙取國家退耕還林錢糧補助資金。 由于洲上地塊并不符合退耕還林政策要求,孫某便利用核查的職務便利,將該地塊作為退耕地上報,謝某則將該地塊納入變更作業設計內,由黃某、郭某審核后,走程序報上級批復。不久后,洲上地塊成功納入了退耕還林地。 一切都在郭某等人的盤算之中。在此之前,吉水縣某造林綠化公司法人代表周某已配合承包了洲上地塊。同時,郭某等人也偽造了相應材料,并要求有關村委會填報了虛假的《退耕還林分戶花名冊》,最終,將洲上地塊變成了承包到戶的退耕地。 此后5年間,郭某等人每人出資1.3萬元,由周某在洲上地塊進行造林。但是,除2007年外,其余年度造林均不合格。見狀,郭某等人又利用職務便利將“不合格”變成了“合格”。通過這種手法,郭某等人共騙得補助資金48.9萬元。 騙取移民征地補償款120余萬元 在2016年4月,黃某任吉水縣林業局工作總站站長,不到1年時間,他又調任縣林業局林業產權交易中心主任,分管退耕還林、營造林、林改等工作。因體制機制改革,文峰鎮林業工作站劃歸了鄉鎮進行管理,孫某也不再隸屬于林業部門。 2016年8月,郭某升任吉水縣政協副主席。 在操作騙取國家退耕還林錢糧補助資金的同時,郭某等人利用同一塊地,又盯上了移民征地補償款。 2007年4月,吉水縣開展峽江水利樞紐工程項目建議書階段工程占地、移民等項目補充調查。縣林業局負責林地調查。孫某利用職務便利,將不屬于退耕還林地的洲上地塊作為退耕還林地上報。 2012年,峽江水利樞紐工程啟動征地工作時,縣移民局有關工作人員實地查看后發現,洲上地塊只有一小塊林業長勢較好,其余地方并沒有樹,于是僅認定其中符合林地條件的22.44畝為退耕還林地,其余土地均為荒地。孫某因此又騙得差額補償款2.3萬元。 郭某等人知道后,認為認定的退耕還林地面積太少,表示并不滿足,共同商量至少要爭取到一半的面積為退耕還林地才行。此時,黃某已調任縣林業局營林股股長,郭某和孫某的職務則沒有變動,只有謝某離開了縣林業局開始自主創業。 因地類異議需由土地所有者提出,且有關村黨支部書記陳某是峽江水利樞紐工程庫區實物指標復核確認工作組成員,有對洲上地塊地類、面積復核確認的職責。 周某、孫某遂找到陳某,由其以村委會名義向上級提出地類認定異議,孫某則以文峰林業工作站名義出具相關證明。如此操作之下,洲上地塊終于全部被變更成了退耕還林地。 欣喜之下,周某便以峽江水利樞紐設計部門重新認定了200余畝的退耕還林地為由,拿了一份征地補充協議找鎮政府簽字蓋章。 2013年12月5日,吉水縣人民政府與有關村委會簽訂征地補充協議,補發差額征地款123萬元。之后,陳某在沒有開村民代表大會的情況下召集村干部與周某就征地補償款分配簽訂了相關協議。2014年4月22日,123萬元差額征地款轉入了周某賬戶,由郭某等人瓜分。 東窗事發 6人分別獲刑 在吉水縣政協副主席的任上待了3年多后,令郭某擔心的事終于還是發生了。 2019年11月19日,峽江縣監察委員會將周某抓獲歸案。據周某的兒子透露,當時周某已涉及到其他案件,本案系因其他案件牽扯而出。 不久后,郭某、黃某、孫某均主動到吉安市監察委員會投案自首,謝某、陳某則主動到吉安市吉水管理中心接受調查。 2020年10月27日,吉安市紀委市監委發布消息稱,經中共吉安市委批準,吉安市監委對吉水縣政協原副主席郭某嚴重違法問題進行了監察調查。 經查,郭某違反廉政紀律,從事營利性活動,與他人合伙承包山場造林并獲利;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涉嫌貪污犯罪。決定給予郭某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20年10月9日,吉州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等6人犯貪污罪,向吉州區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認為,6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作出了量刑建議。 今年3月2日,法院審理認為,郭某等6人共同犯罪數額巨大,且部分款項為移民款項,不宜適用緩刑,對郭某、周某、孫某、黃某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分別并處數額不等的罰金;對謝某、陳某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分別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