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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全面深入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指導意見(全文)為進一步規范全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行政審判和行政應訴工作實際,現就全面深入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重要意義 。ㄒ唬┬姓䴔C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大發出“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前進號令。這既是未來五年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目標任務的應有之義,也是“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工作部署的預期成效和檢驗標準。法治政府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全面推進政府各項工作法治化,要緊緊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對強化“關鍵少數”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培養領導干部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推進法治中國首善之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ǘ┬姓䴔C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實踐“以人民為中心”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徑和方式。“以人民為中心”,就是堅持人民在法治中的主體價值和中心地位,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法治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行政訴訟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零距離”傾聽百姓訴求,通過行政應訴感性認識,一方面更加理性思考,改進工作,以適應人民群眾越來越高的需求;另一方面從制度、風氣上帶頭學法用法尊法守法,切實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從更宏觀層面保障民生。 。ㄈ┬姓䴔C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履行法定義務自覺接受司法監督的具體體現!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定義、范圍和應當出庭應訴的情形!斗ㄖ握ㄔO實施綱要(2021-2025年)》指出,要認真執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法律和制度的要求,是行政機關樹立政府法治形象的必要之舉,更是嚴格履行法定義務,自覺接受司法監督的應然之責。 。ㄋ模┬姓䴔C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實現首都法治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求。近年來,人民群眾告官要見官的意識明顯增強,庭審中原告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已經成為行政訴訟中的新常態。本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比率仍達不到人民群眾的需求和期待,尚有較大提升空間。同時,部分行政機關負責人對出庭應訴工作認識不足,出庭應訴的理念和行為還需要持續強化和規范。 二、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指導思想與基本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會議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和捍衛“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法治建設的總體部署,充分發揮“關鍵少數”的引領作用,服務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以推進訴源治理為重要使命,圍繞“四個中心”城市戰略定位,“五子”聯動融入新發展格局,在法治軌道上持續推進首都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首都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要求 堅持服務社會和諧穩定大局,依法依規出庭應訴,實現應出盡出工作目標,促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出聲、出效果。堅持傾聽人民群眾訴求,以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為重要目標,凝聚各方力量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堅持提升行政應訴專業化、規范化水平,發現和改進行政執法問題,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市域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三、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人員及案件范圍 (一)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范圍及確定原則 1.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2.被訴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不能視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3.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應當帶頭履行出庭應訴職責,正職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原則上由分管被訴行政行為的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分管被訴行政行為的副職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可以由其他負責人出庭應訴。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因同一行政行為而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由共同被告協商確定或者根據人民法院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5.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為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一般由原行為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人民法院另有通知的除外。 。ǘ┬姓䴔C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范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1)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2)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3)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4)人民法院書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未書面通知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主動出庭應訴:(1)被訴行政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人身、財產權益的案件;(2)行政公益訴訟案件;(3)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注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4)被訴行政機關提起上訴的案件;(5)行政爭議長期未能解決,需要行政機關負責人參與協調,實質化解爭議的案件;(6)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組織旁聽庭審活動的案件;(7)行政機關認為可以出庭應訴的其他案件。 3.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有更嚴格要求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遵照執行。 四、規范履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法定職責 。ㄒ唬┞鋵崙霰M出。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案件,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務以及其他正當事由外,行政機關負責人均應當出庭應訴。有正當事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在庭審前依法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ǘ┳龊猛デ皽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前要認真研究案情和證據材料,熟悉相關法律規定;組織本機關相關人員做好出庭應訴準備,在法定時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和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 。ㄈ┡浜戏ㄍ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應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遵守法庭規則,自覺維護訴訟秩序。庭審過程中,應當積極參與陳述、答辯、提交證據、辯論、發表最后意見,對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解釋說明,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 (四)推進以案促改。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后,應當及時總結經驗,對庭審中反映的執法行為、執法依據等問題,認真研究,及時整改;對敗訴案件深入剖析,查找薄弱環節,挖掘深層次問題,提升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 。ㄎ澹┐_保法治效果。行政機關負責人要積極配合法院做好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對具備調解、和解基礎的案件,主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提升政府公信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五、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走深走實 (一)壓實各方責任 1.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行政機關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落到實處。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指導,定期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進行總結梳理、分析研究,按要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 2.嚴格規范指引。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落實市高院《關于規范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范圍的通知》精神,依法發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加強對本級和下級人民法院應發不發、漏發、濫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健全相關統計、分析、評價機制,為行政機關考核工作提供規范準確的基礎數據。 (二)提升工作實效 1.加強宣傳引導。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挖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出聲出效果的單位和人員,加強正面典型宣傳引導,有針對性地選擇典型案件,有計劃地組織相關工作人員旁聽庭審,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打造成全市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品牌。 2.加強常態培訓。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加強行政應訴業務培訓,通過組織專題講座、觀摩庭審和案例研討等形式,分析行政訴訟案件的特點、規律,不斷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能力。 3.深化府院聯動。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與各級人民法院的工作聯系,及時了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努力提升落實效果。人民法院對本院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上報市高院,并反饋至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三)強化考核監督 1.優化考核指標。堅持激勵與約束并重的原則,以“應出盡出率”和“主動應訴率”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指標,相關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督促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質效。 2.加強工作督導。各級行政機關要完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考核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出庭應訴或者對本機關敗訴案件、司法建議反映的問題未予整改,導致因同類問題多次被判決敗訴的,應當給予通報。人民法院發現行政機關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的,應當向監察機關、被訴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來源:北京市司法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