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溫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對其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各鎮(街道)根據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征收房屋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合理補償;被征收人應當服從公共利益需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搬遷。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六條 實施項目確需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擬征收房屋范圍,說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文件,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提供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書面意見; (三)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和規劃紅線圖; (四)征收補償資金及安置住房落實情況;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根據規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第七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第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裝修房屋、改變房屋用途和房屋析產分割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九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對未經產權登記和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應當提請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經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情況; (三)被征收房屋價值(含房屋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標準;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五)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標準; (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標準; (八)簽約期限; (九)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和浙江省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規定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聽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確定部門或者機構具體負責。 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為十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通過推舉或者抽簽等方式確定,確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十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不足十人的,均作為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以及其他公民擔任。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提前七日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必要時予以公告。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和根據公眾、被征收人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涉及一百戶以上,或者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經集體會審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被征收人戶數的計算依據為《房屋所有權證》、其他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調查、認定后出具的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決定范圍內既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房屋權屬證明,又有經調查、認定后出具的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的,應合并計為一戶。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七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記記載的用途確定;房屋登記未記載用途或者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確定。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按照改變后的用途確定。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前,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根據被征收人的申請,經批準可按改變后用途補償,應依法補交土地收益金。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后,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不予認定;依法臨時改變用途的房屋在批準期限內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確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還。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過渡期限、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 因舊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簽約期限內達到百分之九十五簽約比例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補償協議予以生效;未達到百分之九十五簽約比例的,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后,房屋征收決定暫緩執行,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十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過半數選票。 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公證費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作為委托人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自選定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不得故意抬高或壓低評估價格以迎合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要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評估機構建立信用檔案制度。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復核評估不收取費用。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復核結果有異議,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房屋征收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估價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四章 征收房屋的補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五)其他需要補償事項。 第二十一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補償決定方案應當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及相應的補償標準。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補償決定方案進行審查,將補償決定方案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當自補償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市人民政府送達補償決定方案時應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選擇補償方式的,補償方式由補償決定確定。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補償協議的內容。 被征收人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未選擇補償方式的,補償決定應當確定補償方式。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補償方式確定為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為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調查、評估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決定不包括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的價值。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情況作出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另行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價值。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評估確定的裝飾裝修價值另行給予補償。 補償決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結合已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重置折舊價給予補償,但不予安置。 第二十六條 征收學校、醫院、敬老院、福利院、幼兒園、居委會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鄉規劃的要求予以征收。 征收涉及軍事設施、文物古跡、歷史建筑、歸僑僑眷房屋、涉外等房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物價水平制定具體標準,每兩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少于100元的獎勵;被征收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騰空且驗收合格的給予獎勵,每提前一天另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6元,最高不得突破每平方米100元。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建立房屋征收補償的檔案管理制度,并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二節 住宅用房的補償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應當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房屋層數為一層的,正屋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增加50%;房屋層數為二層的,正屋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增加20%。 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差價結算;超出部分按優惠價結算。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按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予以補償。 推行貨幣化安置,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引導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安置,具體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屬于低收入家庭,且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8平方米(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計算)。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小于48平方米部分,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互不結算差價;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不小于48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予以補償。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二十四個月;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為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三十六個月。過渡期限屆滿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過渡期限內的周轉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自行解決,也可以選擇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 前款規定的高層建筑,是指總層數十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支付其自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六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五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另行選擇貨幣補償方式。過渡期限屆滿后超過二十四個月仍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要求提供其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其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交付與原用于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地段相當的現房,并按規定計算結清差價。 第三十六條 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支付搬遷費,用于補償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空調、管道煤氣等遷移造成的損失。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從周轉用房遷往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另行支付搬遷費。 第三節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的補償 第三十七條 征收商業用房,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下列標準結算: (一)被征收商業房屋和產權調換商業房屋等面積部分按差價結算; (二)產權調換商業房屋因結構原因不可分割而超過被征收商業房屋面積部分,按優惠價結算; (三)產權調換商業房屋面積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積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征收工業、辦公、倉儲、綜合等用房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確需異地遷建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請,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報市政府批準。 征收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按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予以補償。 第三十八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其中,搬遷費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費用。 第三十九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其補償的標準應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五。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生產經營者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第五章 裁決與執行 第四十條 被征收人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補償協議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先補償、后搬遷。 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請被征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被征收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溫嶺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