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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導意見南昌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導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有效利用現有土地資源,穩步推進我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意見適用范圍 本市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不含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四個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適用本指導意見。 二、補償安置基本原則 本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三、人口核定計算辦法 轄區政府應當以公安機關登記的戶籍信息為依據,嚴格核定戶籍在冊人口。被征收人及其直系親屬,戶籍在2014年4月1日前(如成建制改為非農業人口的,按實際成建制改為非農業人口時間為準,下同)是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村的農業戶籍,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時戶籍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村的,方可核定為戶籍在冊人口進行補償安置。 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前,被征收戶家庭成員子女和達到法定婚齡登記結婚的配偶戶口暫未遷入本村,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前遷入戶口的才可計算為被征收人口數,未在規定時限內遷入戶口的視為放棄補償安置資格。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前,被征收戶家庭成員與非本村村民登記結婚、但戶口未遷出,未在配偶戶籍地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時計算被征收人口的,經轄區政府認定后方可計算為被征收人口數。 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同一戶內直系親屬依法依規辦理分戶的,可按分戶后補償安置。被征收戶家庭成員達到法定婚齡登記結婚分戶的,按分戶后計算。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前,被征收戶家庭成員因離婚分戶的,按分戶后計算;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被征收戶家庭成員因離婚分戶的,仍按原戶數計算。 每戶村民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時不得重復計算被征收人口數,轄區政府應當嚴格把關。 四、認定公示有關要求 轄區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房屋的位置、權屬、面積和在冊戶籍人口等情況進行認定,并按照要求將結果在村鎮的公示欄或征收改造現場進行公示。 五、補償安置有關標準 被征收人可按規定選擇貨幣補償、實物安置或貨幣補償與實物安置相結合的補償安置方式,具體標準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戶建筑面積350平方米(含)以內部分的補償安置 被征收房屋(磚木以上結構)戶建筑面積350平方米(含)以內部分,被征收人可以按基準價(建安成本價加土地價,下同)進行貨幣補償或選擇實物安置,可自行選擇補償安置比例;我市城區范圍內無住房的,被征收房屋350平方米以內部分提倡選擇一套房屋進行實物安置。 選擇貨幣補償部分,并按時完成搬遷交房的,另外增加不超過10%的補助和10%的獎勵,具體補助、獎勵辦法和計發標準由轄區政府在補償方案中明確。 選擇貨幣補償的,再給予6個月臨時安置補償獎勵,臨時安置補償獎勵標準按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8元計發。 (二)被征收房屋戶建筑面積35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磚木以上結構)戶建筑面積35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建安成本價進行貨幣補償。 按時完成搬遷交房的,另外增加不超過5%的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和計發標準由轄區政府在補償方案中明確。 (三)被征收房屋認定為祖屋的補償安置 祖屋是指本村村民已故后遺留的房屋。轄區政府應結合實際,另行制定祖屋的認定細則及補償安置標準,但不得高于本指導意見有關規定。 (四)其它建筑物的補償 簡易結構、棚架結構(含鋼棚)等結構的房屋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實物安置,均按房屋重置價進行貨幣補償。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不予補償。經轄區政府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六、補償結算相關規定 (一)安置補償結算規定 選擇實物安置房屋應當嚴格按照“就近靠檔”的原則進行安置。因房屋戶型設計等原因,造成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超過(或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補償結算: 1.被征收人(按戶籍在冊每戶計算)是本村在冊戶籍且被征收房屋系其唯一一處住房,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可以按安置房建安成本價購足至人均安置建筑面積30平方米,就近靠檔后人均安置建筑面積超出3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建設成本價結算。 2.被征收房屋戶建筑面積350平方米(含)以內部分選擇實物安置的,應當按結構、面積補足差價。 3.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本指導意見第五點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4.轄區政府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在辦理回遷入住手續時,應同步做好安置房結算工作,結算款項收齊后上繳至安置房出資單位指定的帳戶。 (二)臨時安置補償規定 1.期房實物安置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經轄區政府按人口核定有關規定組織認定后,按照戶籍在冊人口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計發,每戶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以完成搬遷交房之日起計發。 2.期房實物安置臨時安置過渡期限的規定:對選擇實物安置的臨時安置過渡期限,多層建筑安置小區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筑安置小區、多層與高層混合安置小區不超過36個月,起始時間以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時間為準,逾期未安置的,臨時安置補償費在原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 3.貨幣補償或現房實物安置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實物安置的,按照戶籍在冊人口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每戶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一次性發放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搬遷補助規定 搬遷補助只進行一次性發放。被征收房屋(磚木以上結構可實物安置)總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內的按1000元進行補助;總建筑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在1000元的基礎上另加超出建筑面積部分每平方米5元。 (四)其他相關補償規定 1.水井、墳墓遷移、圍墻、室外水泥地面、簡易棚、廁所、牛欄、豬欄等,按轄區政府制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2.未建成房屋的基礎以地基結構性質,均按已建結構重置價的60%給予補償。 3.裝修補償:由房屋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補償標準,對協商結果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協商不成的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并保留音像資料及評估清單。轄區政府應結合本區實際,另行制定裝修補償標準的操作規定。 4.有線電視、寬帶、空調及熱水器等遷移的補償,具體遷移補償標準由轄區政府在補償方案中明確。 七、鼓勵選擇房票安置 鼓勵被征收人在選擇貨幣補償、實物安置或貨幣補償與實物安置相結合的補償安置方式之外選擇房票安置。具體實施意見另行制定。 八、集體房屋補償安置 (一)村集體房屋的補償安置 村集體產業用房(磚木以上結構),按建安成本價進行貨幣補償或選擇實物安置;簡易、棚架(含鋼棚)等結構的房屋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實物安置,均按房屋重置價進行貨幣補償;經轄區政府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二)村集體企業相關事項的補償 1.高度超過4米的村集體企業房屋以高度系數結合重置價格給予補償。高度4米以上(含)、5米以下計高度系數1.25,房屋高度每增加1米,增加系數0.25,以此類推,高度系數最大為2。 2.村集體企業用地范圍內“三通一平”及設備基礎等投入和實際工程量由項目責任單位、鎮、村等共同確認,由征地部門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相關規定確定造價后進行補償。 3.停產停業的補償,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實際從業人數,給予每人6個月一次性最低工資標準補償。最低工資標準以南昌市相關規定為準。 4.小型設備和其它貨物的搬遷,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給予搬遷補助。企業庫存貨物、大型設備、原材料搬遷補償費用可由征收單位和被征收單位協商或由征地部門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資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九、其他事項有關規定 (一)本指導意見中土地補償價是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已建成住宅測算樓面地價,按國有住宅用地基準樓面地價的70%標準計算,基準地價由市自然資源規劃局適時更新調整。 (二)轄區政府作為“拆違控違”責任主體,應加強日常巡查,做到“控增量、減存量”,堅決杜絕突擊搶建、違章搭建等現象發生。 (三)市級投資城市棚戶區改造征收集體土地而實施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所需資金,納入市級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池范圍。 (四)本指導意見施行前已啟動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但安置房未開工建設的可按本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縣、區(開發區、灣里管理局),可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六)本指導意見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來源:南昌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