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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為規范衢州市衢江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衢政發〔2023〕2號)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一)衢江區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涉及房屋或附著物的補償安置工作,適用本細則。 二、職責分工 (二)衢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衢江分局是衢江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征收機構協助做好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三)區農業農村局、區綜合執法局、區住建局、區民政局、區林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區司法局及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本轄區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實施單位,具體承擔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三、補償安置 (五)安置戶的認定 1.安置戶的認定以不動產權證等相關證明為基礎,同時符合現行農村村民建房條件及以下規定: 戶的認定以相關產權證明(《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劃許可證申請表》《農村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為基礎,一證為一戶;同一產權人有多本證的合并一戶認定;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多處房屋,仍按一戶計。 2.父母原則上隨屬于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子女作為一戶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分戶安置: (1)有兩個及以上子女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可單獨分戶,一子多女戶或多女戶最多只能分兩戶; (2)原則上每代中有一個及以上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四世同堂”戶,可分戶。一二代為一戶,三四代為一戶; (3)夫妻離婚不作為分戶依據。雙方依法“析產”并且辦理了不動產權證方可分戶。 (六)安置人口認定 1.安置人口原則上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基準數,再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增減。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起至規定的簽訂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協議截止之日前出生的人口應作為安置人員。在此期間死亡的人口,若在協議簽訂后死亡的,應計入安置人口;若死亡時尚未簽訂協議的,不計入安置人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計一個安置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或者實際只有一個子女的; (2)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人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1)原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現役軍人(不含現役軍官); (2)原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和在讀研究生; (3)長期居住在本村的招商戶(包括紅、藍印戶口人員)、土地征收等政策性農轉非人員,且不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也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 (4)依法辦理了收養登記的人員; (5)原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正在服刑人員; (6)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安置人員。 4.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掛靠在本村的外來人員;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在編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和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辭職、辭退人員); (3)已享受過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房票安置、貨幣安置、遷建安置等政策的人員; (4)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員;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安置人員。 (七)房屋面積認定 1.已經辦理《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或《農村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等建房審批手續,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在審批范圍內,結合房屋現狀認定。 2.經批準改建、擴建、修建的,在審批范圍內,結合房屋現狀認定。 3.建房審批手續不全的,按以下規則認定: (1)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已建成且至今未擴建或拆(翻)建的住宅(新建房屋時屬應拆未拆的除外),不能提供合法權屬證明材料的,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公示無異議后,按實際現狀建筑面積認定合法面積; (2)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或者雖經有關部門審批但審批手續不完整的,建房時符合“一戶一宅”政策規定,可以在規劃許可面積范圍內或者按可審批面積,結合房屋現狀認定; (3)經審批已建成的房屋,超出審批面積的按審批核定面積確認,小于審批面積的按實際面積確認; (4)經審批而未建成的房屋,結合原始審批資料和現狀,確認合法主體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和合法占地面積; (5)因修繕、翻新而改變原住宅房屋的,按原始登記和現狀,確認合法主體房屋建筑面積和占地面積。 (八)安置面積 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積,以一戶一人 110 平方米(建筑面積)為保障,每增加一個安置人口按每人 50 平方米(建筑面 積)增加安置面積。 被征收人為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屬于不列入安置 人口的情形),且擁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權的,原則上只享受貨幣補償安置。其中在規定期限內簽約,且按期騰空交付房屋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不高于110 平方米的安置面積。 (九)安置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可以實行房票安置、貨幣補償安置、產權調換安置、宅基地安置。 1.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購買有產權的商品房。 (1)房票是用于被征收人購買商品房結算的特定票據,只限用于被征收人購置商品房時使用,不得兌換現金; (2)房票價格參照征收項目所在區域周邊普通商品房的市場價格,扣除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平均重置價格后得出。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 24個月; (3)可用房票購買的房源原則上為衢江區范圍內的新建商品房,根據征收項目情況,由實施單位發布房源信息。 2.貨幣補償安置是指征收人提供補償安置資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安置住房。 3.產權調換安置是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公寓式住宅作為產權調換用房,安置被征收人。 安置地點根據具體征收項目按照相關規劃要求確定,土地取得方式為出讓。 4.宅基地安置是指由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補償,由被征收人按規劃要求自行宅基地建房,或由征收人按規劃統一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被征收人。 宅基地安置方式適用于衢州市衢江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以外的范圍,按照《衢州市衢江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十)安置結算 1.房票安置的結算: (1)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等于安置面積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結算(標準見附件);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大于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面積按貨幣補償安置標準結算; (2)被征收人選擇購買商品房用于安置的,可給予房票使用總額10%的獎勵;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滿12個月后使用的,再給予房票使用總額3%的購房獎勵; (3)被征收人所購商品房價格高于房票價值的,超出部分自行承擔; (4)被征收人持房票購買商品房為期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簽訂買賣合同、房屋主體結構驗收、項目竣工交付等階段按一定比例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結算資金; (5)被征收人持房票購買商品房為現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并完成備案后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結算;征收實施單位應在三個月內結清房款。 2.貨幣補償安置的結算: (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積按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2)補償價格根據被征收房屋土地和房屋的評估價值確定。 3.產權調換安置的結算: (1)被征收房屋價格按認定的房屋面積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率確定,未建部分面積不計價值; (2)產權調換安置房面積在安置面積范圍內的,安置房面積按重置價結算,超出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面積按貨幣補償安置標準結算。 4.宅基地安置的結算: (1)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率補償結算; (2)統一代建的安置房結算價格由征收項目實施單位提出并報區政府審批。 四、其他規定 (十一)補償獎勵 1.征收集體土地非住宅房屋,原則上按征收時重置價格的3倍給予貨幣補償。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的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房屋簽約和騰空等補助獎勵標準參照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相關標準執行。 2.被征收房屋涉及無證的閣樓、架空層不作為安置依據,由征收人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償。被征收人在征收紅線范圍內附屬倉房、牛棚、豬舍、室外廁所、門斗等附屬房不作為安置依據,由征收人給予相應補償。 被征收房屋裝修、其他附屬物(構筑物)、臨時建筑等補償標準參照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相關標準執行。 3.被征收人擅自加層等改(擴)建房屋的,改(擴)建部分不作為安置依據,不予補償。 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規定拆除舊房的,該舊房不作為安置依據,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4.征收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對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補償,由產權所有人自行處理租借關系。 5.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臨時安置費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標準為10元。計算后補償標準每月每戶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發。臨時安置費支付周期為自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后6個月。 選擇貨幣補償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12個月支付。選擇房票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24個月支付。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采用多層公寓安置的應在24個月內安置完畢,采用高層公寓安置的應在36個月內安置完畢,超過以上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6.住宅搬遷費。按每戶3000元/次支付。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房票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從被征收房屋遷往周轉房時應支付搬遷費,從周轉房遷往安置房時應再次支付;被征收人從被征收房屋直接遷往安置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一次搬遷費。 7.簽約騰空等獎勵。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不高于400元/平方米標準實施。根據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配合調查摸底、簽訂協議、騰空交付、安置結算等階段給予獎勵,分階段獎勵標準由征收項目實施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規定期限內,征收范圍內(以自然村為單位)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全部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再給予60元/平方米的獎勵。 (十二)殘值補助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約,且按期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對下列建筑給予殘值補助: 1.經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處罰的房屋,房屋與處罰票據對應的,被處罰面積部分按重置價的60%給予補助。 2.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等職能部門處罰沒收后,農戶折價回購的住宅房屋,折價回購面積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補助。 3.其它房屋殘值補助:磚混結構45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按250元/平方米。在規定的第一個簽約階段簽約的,再增加150元/平方米的獎勵。 (十三)被征收人弄虛作假,騙取補償安置費用的,收回被騙取的安置資金,并由征收人交有關單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各實施單位要嚴格執行政策標準,履行屬地職責,認真組織實施,切實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工作,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違法突破政策標準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附則 (十五)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政府網站 |